孟建柱:抓好每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4日
作者:张景义
发布时间:2014/2/28 20:30:37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张景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月2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题作了报告。他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描绘了宏伟蓝图,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孟建柱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科学的司法权力配置、规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治是基本方式,司法是必要手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正确实施,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孟建柱指出,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必然性、紧迫性。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增多、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司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艰巨。一方面,解决司法工作发展不足的问题,需要向高素质要战斗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战斗力。另一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健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信。
孟建柱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要理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关系,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促进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要深化司法公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入推进审务、检务、警务、狱务公开,实现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的高度契合,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办理案件时更多地听到普通百姓的声音,在依法裁判基础上兼顾社会的常理、常情,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孟建柱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抓好废止劳教制度后续配套措施的落实,维护好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促进司法文明进步。要全面推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按照回归法治轨道的要求,坚持有错必纠、依法终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孟建柱说,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要研究制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方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提升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使命感。
孟建柱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要有方向、有步骤、有秩序地向前推进。要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要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整体设计和分类推进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统筹兼顾、依法有序,分清轻重缓急,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环节改起,确保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