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重点转型:多讲感情,少谈钱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9日第6版
作者:林子杉
发布时间:2016/6/20 17:52:27
引入专业家事调解团队,成立专门家事审判庭,加强社会观护工作……在近日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多家法院介绍了自己在探索家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进展。
与会人士认为,未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放在修复破裂的情感上面,让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角色在未来的家事审判中发挥更多作用,同时,为法官理性的裁判注入人文关怀的力量。
重点从“析产”转到“修复感情”
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去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61.9万件,占比接近三分之一。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此次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等。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般的财产法律关系,也非一般意义上的身份关系,而是一种集情感、道德、伦理精神及法律效力于一体的社会关系。然而目前,我国的家事审判仍归属于普通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的审判机制中。”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曹思婕说。
因此,未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放在修复破裂的情感上面,让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角色在未来的家事审判中发挥更多作用,同时,为法官理性的裁判注入人文关怀的力量。
此外,有观点认为将矛盾化解于对簿公堂之前,更有利于情感的修复,而很多法院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多年尝试。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介绍,早在2013年10月份,西湖法院就专门成立了家事调解团队,开展家事纠纷的诉前引导调解工作。截至2016年4月,诉前共引导调解家事案件911件,办结896件,成功458件,调解成功率51.5%。西湖法院还针对不同案件,委派不同的调解员。比如第一次到法院离婚的,多是派心理咨询师向和好的方向调解;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则请律师作为调解员,更多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做调解工作。
2015年以来,广西法院选取了南宁、柳州、防城港、百色、贵港、崇左六市的10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截至目前,10个法院共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11个,巡回法庭8个,家事合议庭20个,调解室10个,探视中心4个,庇护中心6个;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设有家事独任法官55人,聘请专门的调查员236人、人民调解员65人、心理咨询(辅导)专家23人。截至2015年底,共审理家事案件4522件,调撤结案2520件,调撤率55.72%。
弹性审限留出恢复时间
家事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修复性,这一属性必然与现有的普适性、严格性的审限制度产生矛盾。
“应根据家事案件特点,建立弹性审限制度。”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管纪尧说。他的结论来自对该院近五年内办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的调研。
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离婚案件往往需要法官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比如要想了解矛盾的根源,就须查明大量的间接事实、背景事实,但这些并无法扣除审限。与此同时,离婚案件中专门规定的调解原则贯穿始终,但审限设计上并未给予特别时间。
管纪尧指出,在现有严格的审限制度下,多次诉讼离婚现象增多。以红桥法院2011年至2015年离婚案件为例,按同一原被告离婚案件进行统计,259名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涉及518件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20.7%;82名原告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涉及246件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8%;12名原告四次提起诉讼,占比1.4%;甚至有两名原告五次提起离婚诉讼。
调研发现,随着家事案件审理难度变大,要求增多,案件审理时间和审限制度的矛盾日益凸显。管纪尧举例,在个别极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审限附加最多的达到1082天。
“虽然多次诉讼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严格审限制度是一个重要因素。在现有制度下,法官为了避免案件超审限违反考核规定,不得不将尚未修复的社会关系判决驳回,实质上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管纪尧说。
管纪尧建议给审限进行松绑,建立一种弹性审限制度。对离婚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婚姻危机进行判断。如果是死亡婚姻,快审快结,如果是危机婚姻,用更多的时间进行感情修复。同时,在现有审限制度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诉调对接,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把更加专业的纠纷留给法官来解决,完善配套机制,促进家事纠纷一次性解决。
给涉少案件更多观护
涉少家事案件纠纷主要集中于子女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及探望权纠纷等。
现行立法下的民事诉讼程序多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强烈的“成人色彩”,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被动司法,当事人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进行抗辩式庭审活动。这导致在涉少家事案件审理中,法庭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环境、个人意愿以及监护人监护能力等事实时,往往被动依赖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个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自身缺乏主动有效的调查手段,以及关注案件相关利益人即未成年人真实诉求的特别程序保障,较难通过适当的司法干预,探明当事人提出或者未提出的案件事实。
近年来,各地少年法庭开始探索社会观护工作,以期弥补现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社会观护是指运用社会力量,对涉少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以搭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台机制。
一般实行“三段式”的观护模式:庭前,观护员负责调查未成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及权益保护现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庭中,应法庭要求参与庭审,宣读调查报告供当事人质证,经当事人同意后,参与调解;庭后,跟踪考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并制作观护回访报告。
然而这还只是一种初期的尝试,社会观护在实践中存在报告形式、内容不统一,形成周期长影响诉讼效率,物质经费保障不足,公众接纳度不高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