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资源配置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研讨会会议综述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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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6/7 14:14:50
5月21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北京法治论坛暨审判资源配置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会长苏泽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杨万明出席并致辞。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高校专家学者以及北京市三级法院的法官8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围绕固定模式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司法改革背景下院庭长职责问题,审委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等主题进行了主旨发言、专家点评和交流研讨,观点纷呈。现对部分与会专家学者的发言整理摘要如下。
对审判资源配置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研讨的重大意义
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重视整合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等各方面的资源,切实提升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他强调,审判资源配置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系统思维解决审判资源配置中的问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同时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审判团队的组建要注意优势互补,增强审判团队的专业性;各级法院要因地制宜,探索根据法院的层级、案件数量、案件类别、人员规模等因素,优化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审判资源的组合,组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审判团队模式,形成团队合力,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坚持院庭长行使权力公开化、程序化,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必留痕、失职要担责。
苏泽林在总结时指出,与审判资源配置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有关的一系列难点,是完善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必须深入思考和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啃下的“硬骨头”。本次论坛对于进一步凝聚共识、澄清认识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司法部门进一步把握司法规律,推动审判工作发展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也必将进一步促进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对接、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的互动。
杨万明表示,北京法院作为全国司法体制四项基础性改革第三批试点单位,改革同时部署、同时培训、同时启动、全面推开。北京法院将充分吸纳本次会议研讨的各方意见,大力加强审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司法行为、司法规律的认识,为促进司法行为规范、推动审判工作发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固定模式审判团队运行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张仲侠在发言中提出,根据不同审级职能定位,一、二审法院分别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固定模式审判团队,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审判事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审判记录。这一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建立,构建审判团队是基础,优化审判流程是核心,加强审判管理是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模式审判团队是人员配置固定、工作模式固定,不是人员固定。为避免审判长长期固定滋生行政化,避免合议庭成员长期合作造成知识同化或廉政问题,合议庭法官,特别是审判长应定期(1-2年)调整、轮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宋毅在发言中提出,与传统合议庭内部组织结构相比,我们在原有人员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适当减少法官和书记员数量,增设法官助理的岗位,将传统合议庭“法官+书记员(3+3)”的配置结构,调整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3+1)”的配置结构。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全面落实合议制集体审判制度。建立以合议庭考核为基础兼顾法官考核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人员实行分类考核与管理。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在点评中认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都带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如果脱离了对司法规律和价值的追求,改革便会出现偏差。在改革过程中,价值与措施之间的矛盾总是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我们把握好尺度,在实现价值时给措施留下空间,在实施措施时不忘价值追求。他重点对三个问题谈了看法:
一是审判团队构造。由于审判团队建设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因此各地法院非常重视,积极开展探索,创新了诸如“321”“331”“121”等构成模式。其他国家法院的审判团队也有不同的构造模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称自己的团队就像一个小型律师事务所,有各方面人才为自己的裁判提供支持;而土耳其、葡萄牙等国的法官只有事务方面的辅助人员,而基本上没有法律方面的助理。中国根据国情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改造审判团队的构成,以法官为中心,适当增加辅助人员,运用集体合力办理案件,既能满足实际需要,又能顺应司法规律。
二是诉讼程序“瘦身”。科学构造审判团队的目的之一,就是集中消化诉讼程序的“臃肿”、附属部分,确保法官集中力量解决诉讼中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开庭审理、文书说理等。辅助人员使用大量精力做好诉调对接、审前化解、证据交换、争点归纳等工作,从而为法官发挥其司法智慧、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优化的程序条件。
三是增加司法编制。由于政策方面的限制,我国司法编制(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能否增加,目前很少谈及。但是,中国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数在世界上是相当低的。我国近14亿人口中只有34万政法专项编制(2.4个/万人),韩国4800万人口中有16000法院编制(3.3个/万人)。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情况不同,但我国人均所享受的政法编制明显偏低。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其实也可以考虑,即使公务员编制总体不增加,也可以通过在国家总体编制内进行调剂,增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量,为审判团队构造的科学化奠定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点评中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关于审判团队的建设,主旨发言中提出的323模式和331模式,这个比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最起码法官助理的数额不能比法官少。一定要明确法官助理的权力清单,法官助理才是办理案件的生力军、主力军,要把加强法官助理工作作为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保证入额法官能不能成功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教授林维在点评中认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该是一个金字塔的结构模式,法官助理不应仅仅是助理而应当是一个“准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要有一个更明确、高端的重视和定位,应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
司法改革背景下院庭长职责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瑞罡在发言中认为,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路径方向,就是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监督管理方式五个转变,包括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从“直接”转变为“间接”、从“无限扩大”转变为“有限限定”、从“层级化”转变为“扁平化”、从“无痕”转变为“全程留痕”、从“侧重监督管理”转变为“直接办案并重”。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具体适用“清单”包括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按照宏观整体与个案层面的划分,分为整体上的管理监督权、程序性事项审批权、个案监督管理权三类。除以上具有正当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外,其余的“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纳入“过问案件”范围,列入负面清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王晨在发言中认为,构建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清单制度应当坚持五条原则:一是规律性,即遵循审判规律,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法定性,即要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职;三是正当性,即管理监督的目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运转;四是程序性,要公开透明、全程留痕、规范有序;五是有责性,即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履职不缺位,用权受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点评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问题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责任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整个司改的成败。试点以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放权不放任”“放权又放心”,这就是刚才两位发言人谈到的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和审判管理去行政化审批程序的问题。
他认为,第一,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贯彻“责权利”平衡统一的综合改革,院庭长审判职责、管理权力和其他审判权的运行在机制上是相互牵连的,不能把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当成孤立的主题,变成和责任制对立的话题。第二,院庭长的管理,不仅体现在直接的权力清单要监管什么,更需要审判职责清晰,通过自觉履职、带头办案,把管和教结合起来,以教促管。当然,这里要强调,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工作体制下,院庭长和普通法官办案在数量上一样是不现实也不必要的,关键是质量和示范性,按照文件要求办理重大、疑难、有指导意义、新类型的案件,决不能变成“挑案子、压担子、装样子”。第三,要注重工作机制规范化。办案去行政审批不是去审判管理,独立审判不要孤立审判,新型审判团队要发挥集体智慧,法官专业会议要发挥咨询参谋作用,院庭长对四类特殊案件要加强管理,要发挥资深法官的经验指导作用,关键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把法官专业会议“刚性化”,成为院庭长对管理案件的替身,变成变相的审批程序。第四,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找准审判管理和案件监督的接口,保持监督管理的连贯性和可靠性。比如案件登记立案后,特殊的案件就要有标识,不仅承办法官和院庭长能看到,案件管理系统也会有提示,这比法官的自身敏感性要靠谱、要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在点评中认为,去行政化不是去法院的所有管理和行政职能,要注重把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正面效应发挥好。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点评中认为,主旨发言中提到的院庭长监督在审案件的范围,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应在以上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内去讨论和完善。
审委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嘉荣在发言中认为,基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定位,针对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全面修改为契机,对审委会的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包括:加强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定位、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审理程序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熊鹏在发言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从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效力来看,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必须转化为法定审判组织的意见才产生法律效力,是一个服务审判的咨询性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在点评中指出,关于审判委员会的问题,其中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一是强调审委会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要防止进入审委会唯一功能就是统一法律适用的误区。审委会作用以统一法律适用为主,但由于社会发展、法律调整,出于公正司法的需要,审委会可以确定与之前不同的法律规则,对类似案件也可以设立新的判例,而不是简单地强求一致。二是关于审委会是法律审还是事实审,考虑到审委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并且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进行,即法律规定各审级法院的审判职权,审委会应同样享有,不应作法律或事实的区分。三是审委会到底是讨论案件还是审理案件,个人认为还是前者。从目前情况看,审委会讨论案件信息化的手段多样,如果确实存在事实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另外,专业审委会的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审委会委员责任追究以及审委会讨论内容公开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探讨厘清。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问题,他同意其是服务审判咨询机构的职责定位。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一是建议强调法官专业委员会咨询性、服务型的性质,弱化院庭长参与的指导性,把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专业审委会讨论的前置程序。二是关于专业法官会议是否列入立法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专业法官会议仅是法院内部的工作制度,没有必要列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议题。考虑到专业委员会在服务法官、统一裁判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要看到其在各级法院广泛设立的实际情况,建议应在立法中明确法官专业委员会的地位,为这一根植司法沃土的改革举措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