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文件:《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4 17:09:57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2017】316号
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保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运用大数据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治理水平,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及时维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等14个省市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新发展理念,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中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分析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让数据多跑路、人民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化综合治理,凝聚多元力量,运用大数据构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与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协同工作格局、信息共享机制及纠纷解决合力,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4.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统一业务流程,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统一证据规则和赔偿标准,探索电子送达,建立公开透明的委托鉴定机制,实施一键快速理赔,实现纠纷的全程可视化、阳光化快速处理与化解,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5. 网上一体化处理包括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
6.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建立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努力实现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调解、司法鉴定、法院诉讼、一键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法律咨询等业务的在线处理与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及保险行业应予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线作出司法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后,应及时上传有关裁判文书等诉讼信息。
7.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引导,促进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对网上一体化处理的了解及认识,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解决纠纷。
8.是否适用网上一体化处理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选择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应按照《公安部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诉前调解、一键快速理赔。网上一体化处理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经网上一体化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信守。有关调解组织应实时上传调解协议等调解信息。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10.以司法为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拓展理赔计算器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理赔中的运用,统一赔偿标准与证据规则,实现调解、裁判以及保险理赔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高效化,不断实现纠纷解决的公开公平公正。
11.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一体化处理,并及时将相关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信息传递至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一致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
12.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申请鉴定的,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可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阶段在线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缴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检材、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及逐案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评价结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13.试点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进行理赔,凡在平台上调解或裁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线发起一键理赔请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期限内进行快速赔付。
三、试点工作要求
14.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5.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庭审和有关业务指导工作,认真听取各参与方的意见建议,优化网上一体化处理的功能模块和业务规范,充分发挥网上一体化处理的优势,实现纠纷的公正、高效、透明处理;组建专门的网络审判小组或改革联络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交流、联席会议等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联络工作。
16.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选聘退休法官、交警、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律师、仲裁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7.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的选聘管理工作,提高相关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其参与涉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18. 使用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平台中的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得的有关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19.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改革的支持,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范围,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20. 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自主实施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
21. 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期两年,分步实施,本阶段暂只适用于涉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未参保的有关纠纷可参照执行。各试点地区应层报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经验及时向上级业务或主管部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共同加强指导,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总结,并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