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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启动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18日第1版 作者:周瑞平 发布时间:2017/2/20 1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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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马鞍山举行在线调解平台试点启动仪式,宣读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6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通知明确试点高级法院要牵头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建立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的全覆盖,促进依法、公正、便捷、高效化解纠纷。

 

 通知要求,各试点法院要建立完善在线调解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诉调对接方式。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应当遵循面向群众、面向实际、面向基层的原则,建立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的全覆盖,处理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案件;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要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机制的对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纠纷。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通知明确了各试点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功能。按照要求,在线调解平台应具有纠纷解决的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调对接、调解资源整合等功能,加强与法院诉讼服务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深度融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在保证审判信息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做好大数据的挖掘应用。

 

通知还对规范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在线调解机制的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在线调解案件的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在线调解机制的相关制度,探索适合在线调解的案件范围,完善在线调解的程序设计,并通过一定程序选聘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网络技术操作的特邀调解员或者法院专职调解员担任在线调解员,建立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据库,加强对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考评。同时,试点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部门要指派调解法官或者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在线调解案件的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加强与在线调解平台运营主体的沟通合作,确保在线调解平台稳定持续运行,为数据传输、存储使用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