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学界新闻 >> 正文构建区域内公正合..

构建区域内公正合理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9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6/13 12:43:34
分享到:
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举行以“区域内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之构建”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克作主旨发言时表示,妥善处理和解决区域内发生的跨境商事纠纷,既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打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成功构建区域内公正合理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离不开高质量的顶层设计,中国与东盟、南亚各国法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为尽早构建区域内公正、合理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作出积极贡献。

黄克表示,构建区域内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应当紧紧围绕“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互利,不仅造福中国人民,更造福沿线各国人民”这一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平等协商、谈判是首选的争端解决方式,也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要坚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解决纠纷的原则。中国与东盟、南亚国家都是现代国际法治的参与者、实践者和创制者,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应当依靠、遵循国际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并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坚持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为区域内跨境纠纷的顺利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黄克说,构建区域内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国际、国内两个视野出发,形成一套多层次、立体化、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跨境纠纷解决格局。充分运用区域性、双边性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维护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黄克表示,中国法院充分认识到司法对于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创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中国法院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机制,帮助外国当事人克服困难,使其真正体会到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只要涉外民事主体作出选择,中国法院都会充分尊重并予以支持。关注并研究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资者或东道国的合法权益,切实降低或避免重大国际投资风险。

黄克表示,商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必要的尊重和依法审查、确认,中国法院依法支持商业创新。中国法院尊重国际商业惯例和创新,及时审查、确认新的商业规则。当前,中国正在深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出现了许多新业态、新型法律关系,中国各级法院正加强对此类创新性商业规则的研判,及时通过典型案例认可规则,推动“一带一路”商事活动创新开展。在与有关国家尚未形成一套获得普遍认可与遵行的管辖权调整规则之前,中国法院确立了尽量减少涉外司法管辖权的国际冲突,遵循司法谦让的国际原则,妥善解决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促进涉“一带一路”民商事案件的高效解决。

柬埔寨最高法院副院长尤·欧塔拉,缅甸最高法院国际关系与研究部副主任昂阔穆,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也就这一专题作了专题发言。他们介绍了本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经验,表示同意构建区域内跨境争端解决机制。他们认为,互联网将全球市场放在了企业的家门口,改变了商业性质,这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大机遇。借互联网之力,司法程序可更为高效、更加透明。但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而是需要大力投入及不断改进之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主持专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