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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推动未来法治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9/20 22: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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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5日,全国第二届“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镜楼尚法厅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和山东大学法学院联合发起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科和华东政法大学公民社会与法治发展比较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腾讯研究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以及《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求是学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学术交流》等近40家单位的70余名专家、学者应邀出席本次学术研讨会。

 

第一环节:开幕仪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汪世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钟福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和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明军分别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汪世荣介绍了法院系统智慧法院建设的情况,指出人工智能技术通过类案检索使相同案件的裁判能够保持基本一致,为司法公正树立了新的标准;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为全世界法官分享经验,交流裁判方法,加强人权保护,促进法治进步提供了便利;为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发展,法学教育应采取改革措施,引导法学专业学生关注和研究人工智能领域,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钟福雄介绍了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与服务的“六大平台”以及2018年“新时代智慧检务生态战略目标”的建设情况,并希望法学专家为检察智能化建设多多建言献策。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总结了2018年年初至今人工智慧和未来法治的研究所呈现出的三大特点:第一,参与研究的主体范围越来越大,研究学者从法理学扩展至部门法;第二,研究的问题越来越广泛,从机器人、人工智慧本身法律属性等问题扩展到人工智慧与整个法律变革;第三,研究的密度、深度越来越大。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明军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向与会专家表示了最真诚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同时指出,人工智能对未来法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引起司法理念的变化、导致条文内部的变化以及司法活动方式的变化三个方面,需要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第二环节: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志铭主持。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斌副院长介绍了上海高院对人工智能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的探索,提出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统的应用必须要与司法工作规律相结合,同时也应当正确认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光贤副检察长总结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以及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搭建智慧检务产品的支撑平台、打造全方位智慧检务产品和持续更新智慧检务产品等方面的相关部署及所取得的成绩,以期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教授通过多个发人深省的生动事例,提出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必须提高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否则无法在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当中分配正义,并且应当积极而谨慎的利用大数据实现精准监管和智慧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在报告中提出,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基因检测和基因编辑为核心的新一轮新科技革命将对民法典编纂产生巨大影响,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等均是编纂民法典不可回避且必须作出回应的问题。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郝铁川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对效率的提高,却不能实现对事物的创造,由于法治的滞后性,在人工智能科技大潮下,法治研究应当放慢脚步;在国家公权力介入人工智的程度问题上,政府应当秉持谨慎的态度推广人工智能,结合司法规律,不可盲目。

 

《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阐述了人类社会组织化的历程,认为信息社会导致人类社会结构的再组织化,人类对于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发展,可能会不堪重负,这意味着法治必须进行变革,而代码会不会取代规则,算法会不会取代法律,这些都是更深层次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和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对以上发言进行了评议。

 

谢鹏程认为,现在的智慧司法、智慧检务,总体上还是简单的人的智能的替代,人工智能在司法上真正的运用还远远没有开展,对此我们应当多一点期待,少一点恐惧,另外,法治理论面对人工智能应该多从权利本位角度考虑,而不是从国家本位角度来研究。

 

陈金钊提出法律是行为规范,应当尊重以法律思维为核心的司法规律,除了作为行为规范的思维以外,思维规律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而人工智能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抱有期待。

 

主持人张志铭提出,科技发展有时候一定会对人文社会的底线构成挑战和冲击,人类应对科技进步应当持有积极而谨慎的欢迎态度。

 

第三环节:学术研讨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智慧司法与未来法治”,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最大的现实困境,是缺乏海量和优质的数据,并且存在数据不够真实、不够客观,以及结构性不强的问题,第二个困境是我们并未有真正的算法,第三个困境则是我国兼具法律和算法知识的人才非常匮乏,因此,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并不乐观。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处龙飞处长介绍了智慧法院建设给中国司法带来的十大变化,提出面对新技术带来机遇和挑战,我们既要冷静思考,也要积极拥抱,希望法学界、科技界和司法实务界能共同投身到人工智能改变司法的大潮当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陈佳玉副庭长介绍了上海高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中以“让民众无门槛平等的享受到智慧法院的诉讼服务产品”为理念的多项举措,提出通过12358平台嵌入人工智能的方式,找好、找准了人工智能与法院诉讼服务的结合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胡昌明通过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近年来对智慧法院建设进行的全方面评估,认为其在电子卷宗应用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网上庭审、审判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建立研发团队,将法官团队、科技公司和法院技术部门结合起来,在智慧法院应用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层次的运用。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就社会实践阶段各个环节中应用的人工智能算法作出分析,认为当前人工智能算法蕴含的风险不可避免,在对其进行规制时,要考虑到应用的领域,与职业伦理相衔接,并考虑到特定领域影响人工智能算法最终行为的多维主体。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已经改变了传统国际法和国内宪法关注的主权问题,商业力量也进入国际政治舞台,私人企业运营的商业平台比政府掌握了更多的个人数据,若还试图用传统的隐私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数据,在今天技术环境里已变得不再可能。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提出,面对动态价格(因人而异的价格)可能造成的价格歧视问题,应当由政府介入,由工商部门直接对市场进行监管,还应运用一些比价软件或插件向消费者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并通过智能代理人在同样的数据里面挖掘或者讨价还价,进而为消费者算出最优的结果。

 

上海交通大学何渊副教授提出弱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客观存在,面对由此产生的公民隐私、数据保护,及国家能力被侵犯的风险,应当建立四重双向法律治理系统,即“政府和市场”“立法和行政”“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同时平台的自我规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国家治理和国家规制所不能取代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林林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郑智航教授对以上发言进行了评议。

 

陈林林教授提出,“法律是什么”是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发挥影响必须回答的问题,人工智能跟市场和法律的连接可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工智能能不能回答具体个案中的法律是什么?能不能代替法官做出一个判决或者判断,第二个层次审判辅助,大数据分析,第三个层次是法院的管理过程。

 

郑智航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必须具备数据、深度学习能力以及替代脑力劳动三个要素,由于人工智能最根本的是算法问题,需要国家、个人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来对其进行规制,此外,还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和推理的关系问题。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变革”,由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童光政教授主持。

 

腾讯研究院研究员曹建峰提出,新技术对于法律影响存在四个阶段:法律信息与流程数字化和在线化,法律活动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通过代码规制以及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晓辉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必定会逐步替代越来越多的人类劳动,可能会产生人类当中超级的社会分化现象,也即技术精英和政治精英结成一个超级精英团体,绝大多数的人会陷入“无用”的状态,这需要通过积极对能力的干预和培育加以预防。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提出,必须重视技术变革给人类带来了尊严和安全的保障问题,有必要对机器人法则加以研究,这类法则即使在人类和机器人共同组成一个社会时也必须加以遵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认为,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最大的改变是改变了人的自身,改变了人的本质,从而改变了法律的结构和未来,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可能。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得华就无人驾驶的法律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由于无人驾驶不具有自由意志的特征,其不能作为道德主体,能否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目前并无定论,不宜将人工智能理解为有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郑志峰提出,可以通过隐私设计理论来实现个人信息与数据利用的平衡,该理论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路径以及积极预防的事先保护模式,并关注系统开发者和制造者行为,这一理论对于中国而言具有现实的必要和可能。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靖云提出,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局限,应当确定算法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规则,重视独特性案件的司法意义,完善司法体系来避免技术隐患,并且推行司法商谈机制,以提高司法裁决的公共理性。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梅、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陆宇峰对以上发言进行了评议。

 

王春梅提出,作为法律人还有更多的责任,更多的担当,面对科技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多地去思考法律如何为、怎样为的问题。

 

陆宇峰认为必须遵守人类中心主义,不要畏惧、也不要高估人工智能可能对法律带来的影响。

 

第四环节:闭幕仪式

 

大会闭幕式由《求是学刊》副主编李宏弢研究员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胡玉鸿教授、《法律科学》副主编杨建军教授分别作了学术总结。

 

胡玉鸿指出,本次会议分享了来自实务界的实务经验,展示了最新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成果,并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未来法治构想,因此,在涉及技术手段和法律目的的问题时,我们应当通过科技手段的应用,来为人的权利质和量的扩张提供更好的基础。

 

杨建军认为,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智慧司法、智慧检务、科技革命和民法典编纂、国家主权与自由、商业主体自我规制等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人工智能问题研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亟待广大学者持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