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后 常州首例网络投诉纠纷调解成功
来源:人民网
作者:常肖 王玉
发布时间:2014-3-21 20:56:29
新实施的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最近,常州市民董先生在天猫上购买了一部行车记录仪,收货后对颜色和款式不满意,立即要求退货,却遭到网店客服人员拒绝。最终,在常州天宁消协人员的调解下,董先生才退货成功。对此,工商人员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应该是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不应当以“包装已打开”为由拒绝退货。据悉,这是新消法实施后,常州首起网络投诉纠纷调解成功案例。
案例:
网店客服以“包装已打开”为由拒绝退货
3月15日当天,家住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小区的董先生,在天猫TRUEFAI真辉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价值448元。收到货后,董先生发现颜色和款式跟图片中有差异,并不满意,于是想退货。
当董先生提出退货要求后,该网店客服人员却以“包装已打开”、“已经使用了”、“影响第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给董先生退货。董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不是新消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先生投诉到天宁工商分局。
调解: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经工商调查,天猫TRUEFAI真辉旗舰店注册地在天宁区,是一家专门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属于天宁工商所的管辖区。
天宁消协工作人员向企业负责人指出,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同时表示,新消法中规定的“商品应当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并不包括包装。
最终,通过调解,企业负责人同意了给董先生退货,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董先生退货中产生的运费。
法律:
消法规定“商品应当完好”,指商品本身不包括包装
据常州工商人员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工商人员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以已经打开包装不让退货,违背了消法的精神,法律中所说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指商品的本身,不包括包装,因此经营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商人员称,按《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上的经营者都不在常州,市民只能到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拨打当地区号+12315;如果经营者在常州,市民可以向常州工商投诉,也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投诉。(常肖 王玉)
案例:
网店客服以“包装已打开”为由拒绝退货
3月15日当天,家住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小区的董先生,在天猫TRUEFAI真辉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价值448元。收到货后,董先生发现颜色和款式跟图片中有差异,并不满意,于是想退货。
当董先生提出退货要求后,该网店客服人员却以“包装已打开”、“已经使用了”、“影响第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给董先生退货。董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不是新消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先生投诉到天宁工商分局。
调解: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经工商调查,天猫TRUEFAI真辉旗舰店注册地在天宁区,是一家专门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属于天宁工商所的管辖区。
天宁消协工作人员向企业负责人指出,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同时表示,新消法中规定的“商品应当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并不包括包装。
最终,通过调解,企业负责人同意了给董先生退货,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董先生退货中产生的运费。
法律:
消法规定“商品应当完好”,指商品本身不包括包装
据常州工商人员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工商人员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以已经打开包装不让退货,违背了消法的精神,法律中所说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指商品的本身,不包括包装,因此经营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商人员称,按《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上的经营者都不在常州,市民只能到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拨打当地区号+12315;如果经营者在常州,市民可以向常州工商投诉,也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投诉。(常肖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