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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法治现代化视域中的律师调解”学术沙龙活动圆满举行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5/9 10: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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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5日晚7点,“漫话法治现代化视域中的律师调解”学术沙龙活动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东附一楼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共同发起,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邓春梅博士组织并主持了沙龙活动。来自湖南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调解专家,长沙湘潭法院系统的优秀法官与律师界的精英代表,湘潭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学者教授们集聚一堂,围绕律师调解的制度演进、政策依据、实践发展、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本次活动分为主题发言、自由讨论两个环节。首先,长沙芙蓉区法院钟建林主任介绍了该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产生背景、制度完善、具体做法、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他指出,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是当前我国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虽然律师调解在分担法院“诉讼爆炸”压力方面初见成效,各种制度规范、具体办法也在不断完善,但仍然面临着经费保障、调解能力和技巧、当事人接受度等方面的阻力。

随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的吕文圣主任梳理了新中国律师调解的司法实践与制度发展情况。吕律师强调,律师调解制度获得长效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长期有效地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他建议从正式立法层面规范、推动律师调解制度的专业化发展,建议确立律师调解先行制度;完善律师调解入选入库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政府补贴津贴制度。

长沙岳麓区法院周建庭长介绍了该院律师调解制度的机制建设、司法实效与主要问题。周庭长指出,律师收费标准与律师调解免费原则的冲突,是目前律师调解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阻碍。一方面,她恳切希望律师们提高社会责任感,合理降低收费标准,推动律师调解制度的落实与普及。另一方面,周庭长认为,法官们也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了解、接受律师调解这种新方式。

湘潭岳塘区法院李姜庭长同样介绍了该院律师调解制度的运行情况,充分肯定了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她认为,律师调解的推广,有待法院方面的大力宣传、诉调对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律师转变传统角色与调整专业认知,更需要法律公益精神与职业利益诉求间的合理平衡。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陈戈垠律师以在长沙芙蓉区、望城区法院律师调解中心的亲身经验为依托,从“自愿、开放(包容)、中立、公正、保密、高效、合法、公益”八个方面提出律师调解应然层面上应秉承的基本原则。陈戈垠律师讲到,“当事人自愿”是前提;不拘泥于争议焦点的“开放包容性”是特色;“中立”是对调解律师“准法官”的要求;“公正”是实质追求;“保密性”尤其须关注“背对背”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处理技巧;“合法性”即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红线;“高效省时、便民省钱”亦是律师调解的特征和优势所在。

来自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吴献萍教授首先谈到了律师调解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问题。其次,她重点讨论了调解律师收费问题,建议依据纠纷类型、案情繁简程度等的差异,区分公益与非公益属性的案件予以不同处理——前者应低费免费,后者则按市场规律合理收费。

湘潭律师协会胡学军副会长分管律师调解工作,他分析了律师协会在律师调解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介绍了湘潭律协开展律师调解员遴选工作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律师调解制度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律师调解一般以律师个人名义进行,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规范存在冲突;违反规则被取消调解资格的律师应如何救济,法律缺乏相关规定;律师调解是否属于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事务所能否享有当然的管理权等。此外,他认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基本精神、制度宗旨、调解程序等方面相近相通,因此建议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律师调解。

湖南省司法厅基层处刘辉科长认为律师调解是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完善和跨越。它与人民调解存在主体、组织形式、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明显区别。律师调解应当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进行规范管理。

湘潭大学法学院李喜莲教授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律师调解的权威性与社会信任问题。她认为,律师调解的专业化、程序化及其工作机制的规范化,让“律师调解应当具有权威性,理应获得社会高度信任”之应然认识得以产生。然而,细究之下,中国社会诚信机制尚不健全、民众法律信仰观念不强、律师调解准入退出机制不明、律师调解与其它调解的协议效力并无实质差别等实然情况,使得律师调解很难在短期内形成较高的专业权威性。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宁洁主任从知识结构、调解资源、发展前景等方面出发,强调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明确区明。她认为,律师调解应该定位为疑难案件的解决,通过创造性法律方案的提出,突显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易佳律师介绍了其律师执业、律师调解的辛劳与收获。她认为,目前提高律师调解权威性的有效路径,是把律师调解中心设在法院里。另外,在她看来,有关律师调解收费问题的思考固然重要,但更应优先考虑律师调解的制度建设与实践推广问题。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罗蔓莉庭长坦言,目前律师调解处理的主要是一些金额小、案情简单明了的案件,因此律师调解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很多案件没有很大的实际作用。她呼吁律师们发挥公益精神,积极参与基层法院纠纷化解工作。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张晓文副主任指出,目前法官对律师调解制度的热情明显高于律师。他认为,鉴于律师调解将对律师传统业务构成冲击,在政府没有较大补贴的前提下,该制度可能面临较长的推广期。不过,张律师肯定了律师调解制度对于律师群体的积极价值,如律师调解可以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机会,提升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的刘献文主任分享了他从“律师”到“法官”再到“律师”的独特职业经历及其心路转换历程。刘主任认为,制度设计应立足人性恶的现实,通过制度规训与理性引导,实现人性善的结果,因此主要定位于公益精神的律师调解,难免不陷入各种困境。

湘潭大学法院院胡军辉教授指出,只有定位为一种市场法律服务活动,而非公益活动,律师调解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专业化、高质化、长效化发展。他强调,公益属性必然影响律师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影响律师调解制度的持续性发展。而目前律师通过轮流值班方式参与法院案件调解的工作机制,根本实现不了“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目标。他强调,应当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松收费限制,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充分激发律师参与调解的动力与活力。

整场沙龙持续了三个半小时,专家学者们讨论热烈、互动频繁,旁听的同学们提出了不少的意见与问题。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律师调解制度正在蓬勃发展,因此,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研讨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