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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07月14日 第八版 作者:赵 蕾 邓迪心 何晓懿 发布时间:2017-7-16 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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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以下简称DIFC)的成功,可以说再次印证了现代法治的重要性,法治为国家昌盛、经济繁荣提供了必要的、确定的规则;而且,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公平且富有效率的解决方式。以下主要对纠纷解决管理局的基本情况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简要介绍。
 
    迪拜位于阿拉伯湾南岸,是阿联酋第二大酋长国,也是海湾地区经济与金融中心。截至2016年1月,迪拜常住居民人口246万,约占阿联酋总人口四分之一。2004年,迪拜决定建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作为金融自由贸易区。该中心推出允许100%外资所有权、50年免税、无外汇管制,贸易区内实行独立的法律、司法和金融监管体系等,推动迪拜迅速成长为国际金融中心新秀。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纠纷解决管理局
 
    迪拜是一个巨大的资本市场,外来人口来自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25个国家提供金融服务,涉及人口约22.5亿,有超过800家企业入驻,名义GDP高达5.4万亿美元。迪拜的中短期目标是成为继纽约、伦敦、中国香港之后的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了给在迪拜设立的各国公司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迪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和立法工作,最终才建立起DIFC法律框架与DIFC法院体系。
 
    首先,迪拜修改宪法并通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修正案)”,确立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宪法依据;其次,通过2004年“8号联邦法”以及“35号联邦法令”取得阿联酋联邦的法律支持,作出在迪拜建立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的决定;最后,通过2004年“9号迪拜法”“12号迪拜法”以及“12号迪拜法(修正案)”,最终建立起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随后,又于2014年通过修改“9号迪拜法”,决定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独立的司法体制之下再设纠纷解决管理局(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DRA),统一规划、规范与管理迪拜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纠纷解决管理局下设3个彼此独立的机构,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Courts)、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 -LCIA)以及根据“12号迪拜法”设立的与DIFC 法院相关的法庭及附属机构。
 
    纠纷解决管理局下设各机构通力合作,其主要目标是:快速和公平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吸引和发展优秀法律人才;维护和保障在迪拜投资、生活或旅行的世界各国公民的权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纠纷解决管理局致力打造快捷与高效、精英化与国际化的纠纷解决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用户体验以及富有创造性、实现共赢的和解方案。DRA通过三年发展,不仅为迪拜本地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且为中东提供了卓越的法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并成为东西方之间区域性的纠纷解决中心。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纠纷解决机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构主要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以及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
 
    DIFC法院体系由一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组成。DIFC法院于2006年开始运作,是效仿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模式创设的,是以英国商事法院为参考标准、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院体系。
 
    DIFC法院体系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法规,形成了特有的金融服务法律框架,由于属于普通法系,也逐渐累积了一定数量的判例法。DIFC法院体系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审判机构,对金融中心内所有民商事纠纷以及对在中心注册的机构、公司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DIFC法院还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取得管辖权,审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国际商事案件。
 
    2007年10月30日,DIFC首席大法官根据“迪拜10号法”成立小额钱债法庭,目前运行情况和社会效果都很好。根据2016年度统计数据显示,小额钱债法庭SCT审理案件标的额比2015年度增加2001万美金,涨幅为5%;其中75%的案件在4周之内就可以得到解决;一审法院CFI审理案件标的额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0亿美金,其中案件和解率为83%,用户满意度高达96%。
 
    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
 
    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中心相比,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提供的纠纷解决服务快速、高效、具有鲜明的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首先,DIFC- LCIA仲裁规则(2014)以伦敦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LCIA)的仲裁和调解规则为模板进行制定。两年之后,迪拜根据时代的巨大变革与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后调整策略,按照国际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化应用以及阿拉伯国家倡导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案件审理中的运用等变化,对2014年DIFC- LCIA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
 
    新DIFC-LCIA仲裁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十项变化,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下三项改革措施:第一,提高DIFC-LCIA仲裁效率,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流线型无缝对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费用;第二,加强案件管理与电子文档的运用,特别是加强涉及多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管理,提高仲裁效率的同时,降低仲裁费用;第三,新增默示仲裁地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则默认由DIFC-LCIA仲裁,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后也可以另择仲裁地进行管辖以及新增紧急仲裁员机制等。
 
    改革之后,过去12个月中DIFC-LCIA的收案量大幅增长,受理的商事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国际化两个特征:多样化是指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建筑、海事、电信、金融/银行、媒体和一般商业的各种商事纠纷;国际化是指仲裁申请人不仅来自中东和北非地区,还有欧洲和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
 
    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
 
    2016年11月2日,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Emirates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re, 以下简称EMAC)正式宣布成立,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促进海事纠纷的有效解决。EMAC的设立宗旨是服务中东海事行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以迪拜为基点,往东有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远东地区的海事仲裁中心,往西则有英国为主的海事仲裁中心。迪拜虽然地处东西方交汇处,但当涉及跨国的纠纷管辖的问题,则不如其他历史较长的仲裁地有优势;二是迪拜海事产业,尤其是航运业十分发达,本地至今没有较为专业的海事仲裁的机构。
 
    海事仲裁中心除仲裁外,还提供调解的服务。而且,海事仲裁中心提供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混合规则”,即合同双方在纠纷解决条款里约定详细的阶梯式纠纷解决模式。例如,合同要求双方在纠纷发生的时候,首先要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如果在经过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程序仍然没有达成协议的,才能最后进入仲裁程序。
 
    借鉴与启示
 
    迪拜位于亚洲和西方国家的中间,与伦敦和北京各有4个小时的时差,一天之内可以覆盖东、西两个市场,刚好可以填补中国和西方交易市场上的“金融真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提出的以调解与仲裁为主的纠纷解决理念与迪拜国际金融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服务机制,以及海事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混合规则”都带给我们很多启发。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与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设立之初就是谋求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案件,由仲裁院负责仲裁与调解案件的模式。诉讼与仲裁分工与合作的伙伴关系也为我们认识法院与仲裁机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纠纷解决管理局进行的这种统一化、标准化以及行政化管理模式,提高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标准化服务,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16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DIFC法院签订司法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协力实现共同战略目标,为未来进一步司法协作奠定基础。正如DIFC首席大法官黄锡义所言,考虑到中国与阿联酋之间贸易往来十分频繁,加之迪拜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迪拜不断加强与中国这一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司法部门的战略合作。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已经达到了可以通过司法合作协议来加以固化的阶段,合作协议的签署会令两国法院为双边关系在司法层面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DIFC法院体系和纠纷解决管理局为我们展现了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和管理模式。迪拜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保证自身司法主权不受影响的同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模式为自贸区提供一流的纠纷解决服务和完善的司法保障。这些理念、设计与操作为我国自贸区的发展以及“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