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与衡阳市司法局合作成立“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
来源: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中心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2-4-21 10:11:35
2012年4月,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由湘潭大学法学院与衡阳市司法局合作成立。湘潭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是我省最早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之一,是一支拥有雄厚师资力量的学术团队,具有出色的学术研究能力,在研究生的培养上积累了丰富经验,首创“读书会”、“论坛式”等教学法,效果良好,研究生培养质量高,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合作单位衡阳市司法局具有优秀的司法队伍,业务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民事诉讼法学科作为湖南省诉讼法中心的骨干力量,已然开辟了调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新领域,已与司法局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地的建立将有助于合作关系的制度化和正规化,有助于培养高素质的、知识结构合理的司法实务人才。
一、建立基地的必要性
第一,社会需要优秀的调解人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已成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成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在诸多具体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社会急需懂调解理论,具备调解技能的综合型人才。
第二,湘潭大学法学院作为湖南调解人才最主要的培训基地需要培养一批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调解人才。依靠湘潭大学扎实的调解理论研究成果和大批颇具调解理论功底的师资力量,完全可以培养出具备相当调解理论功底的实务人才。但是在调解实务操作技巧和经验等方面,不能为学生提供大量的真实调解案件、调解机会,缺乏来源于调解一线的经验和感悟。因此,需要与调解实务部门建立专门的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衡阳市“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开展得非常出色,尤其是对在当前社会频发的交通纠纷、医疗纠纷等协调处理的经验丰富,机制成熟,效果良好。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亟待总结,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需要理论指导,急需与理论界进行沟通和合作的平台来总结经验,研究难题。
二、建立基地的可行性
第一,衡阳市司法局通过多年的调解实践,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调解运行机制,打造了一批优秀的实务调解人才,摸索了一整套具有实际效能的操作经验。可以为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提供实训机会和平台,也能提供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的素材。
第二,湘潭大学法学院作为湖南省调解法律人才最重要的培养基地急需培养既具有调解理论水平,又具有真正的调解实务技能的人才。培养素质全面的人才需要有实践的机会,需要接触真实的案件,需要来自一线的经验。这些重要的资源,合作方衡阳市司法局可以为我们及时的提供。
第三,鉴于创建调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创新基地于合作双方均为有利,合作双方已经就基地运行经费达成意向,拟共同出资建设,共享研究成果。
三、合作单位衡阳市司法局的特色与优势
(1)拥有高层次理论水平的司法队伍。衡阳市司法局共有工作人42名,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8人,大学本科24人,全市有近50名(次)司法人员被授予“模范调解员”、“优秀普法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学术氛围浓厚。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已形成局党委重视、办公室牵头、司法人员参与的学术氛围,将学术成果、课题申报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机制,取得部级课题一项、省级课题三项,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3)与本基地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双方互派人员进行讲座或授课,本基地教师在衡阳市司法局担任人民调解员,衡阳市司法局也有4名司法人员在我院担任实务导师。导师与学生之间经常交流学习,共同参与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4)理论研究对口。衡阳市司法局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工作方面具有特色。特别是对于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等的调解具有独到的经验。这些经验是本基地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宝贵财富。
四、双方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方面已有的合作情况
2011年,以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为依托,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中心成立。以此为平台,双方开展了多方位的交流活动,一是我院派教师到衡阳市司法局调研,如本基地的廖永安教授、胡军辉副教授先后到衡阳市司法局进行为期十天的调查研究工作;二是聘请理论水平高的司法人员作为兼职教授和实务导师。自2009年以来,本基地已聘请近10名优秀司法人员作为硕士生导师,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全程指导,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并参与答辩,其指导的研究生大多数已通过司法考试,并因该合作机制获得实习机会,提升了实际办案能力和理论水平;三是双方共同举行各种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廖永安教授、胡军辉副教授等曾多次到衡阳市司法局作学术讲座,衡阳市司法局副局长曾海燕等亦多次来我院就交通事故调解等问题举办学术讲座,双方就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问题举办了数次学术研讨会,既提升了实务部门的理论水平,又丰富了理论部门的研究素材,形成优势互补。
五、基地的整体建设目标(截止到2014年底)
1、基地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机构名称为“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基地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一名,由合作双方分别担任。设基地秘书一名,由衡阳市司法局干部担任,负责联络和基地日常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指导学生观摩调解案件、总结调解经验、探讨调解理论,模拟调解,参与真实案件调解等;开展调解问题相关科研项目研究等。
2、联合指导教师队伍
联合指导教师队伍由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科组教师、衡阳市司法局具有调解理论水平和调解实务经验的干部和衡阳市辖区内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一线资深人民调解员共同担任。
3、经费筹措与投入
对于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创新基地的创建合作双方每年各出资3万元,办公场地和设施由衡阳市司法局提供。
4、合作科研项目
合作科研项目为《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机制运行状况实证研究》和《衡阳调解经验总结与理论交流》。
5、条件建设和资源共享
湘潭大学法学院出资购买一批调解相关图书资料;购买2个中文法律图书数据库;出版2-3部调解培训教材;衡阳市司法局出资100平米左右的办公用房,10台电脑,10套办公桌椅,3间调解室。双方出资的设备双方共享,免费使用。
六、基地人才培养目标
依托衡阳市司法局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和健全的调解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雄厚的师资力量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实践平台,通过将调解理论知识的传授与调解实践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以培养出一批具有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调解实务能力的复合性调解人才。
七、基地人才培养措施
1、学制安排:基地学制为三年,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第一至第三学期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学习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尤其是调解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第四至第五学期在衡阳市司法局实习,学习其调解实务经验,并结合实践感悟确定毕业论文选题,第六学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2、招生人数(类别、层次):截止到2014年底,基地拟招生30人,其中包括全日制法学硕士10人,全日制法学类法律硕士20人。
3、指导教师:民事诉讼法学科组目前有专职教师8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3人,讲师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6人,在读博士1人。衡阳市司法局拥有一批具有一定调解理论水平和调解实务经验的干部,衡阳市辖区内还有一批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一线资深调解员,他们将在基地成立后被聘用为基地实务导师。对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由民事诉讼法学科组老师担任第一导师,实务导师担任第二导师,分别负责传授调解理论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技巧。
4、课程及学分安排:根据基地调解人才培养的目标,在现有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设置基础上新增四门课程,包括《僵局应对与调解策略》、《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应用》、《中国调解文化》和《调解模拟实训》,每门课程均为2个学分。
5、实习及科研实践:为培养具有较强调解实务能力的调解人才,实践性教学模式将成为基地最为关键的教学模式。具体而言,基地实习与科研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践教学:由实务导师给进入基地的研究生授课,传授其从实务中提炼出来的宝贵经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解理论。这一教育实践活动具体安排在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第三学期实践地点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由实务导师来湘潭大学法学院授课,第四学期实践地点在衡阳市司法局。
(2)基地实习:第四至第五学期学生进入基地合作单位实习,观摩和参加实务导师的调解活动,跟随实务导师学习调解技巧与策略。
(3)撰写实践报告:通过一年的基地实习,学生结合其观摩和参加的调解实践,根据从调解实践中收获的体验与感悟,撰写实践性报告和论文。
6、论文选题来源:选题是衡量学位论文质量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选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现实性直接决定了学位论文是否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过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多来源于专业课程的理论讨论或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因选题难度太大而无法有效驾驭,或因选题脱离实际而限于虚空的思辨。基地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推行则有助于学生广泛深入地接触实践,真实地了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形成可贵的“问题”意识,并将这些真实存在的“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展开理论研究,从而不仅拓宽了选题的范围,而且使选题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7、论文答辩:进入基地的研究生要顺利通过答辩,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选题:在两位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选题。
(2)开题:经过前三个学期的专业理论学习和第四学期的实习,学生已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因此,应在第四学期期末开题,并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选题缘由、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写作大纲与写作进度等内容。
(3)写作:在两位合作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在第五学期期末前将论文初稿交给两位导师审阅,并根据导师的修改意见加以完善,在导师同意定稿后才真正完成论文的写作。
(4)答辩:论文经两位导师评阅合格后,在第六学期进行答辩,答辩学生的两位合作导师必须回避,不能参加答辩组,答辩组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基地实务教师。
8、学位授予: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由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
9、毕业分配:基地将为研究生就业创造以下有利条件:
(1)与社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仲裁机构等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学生通过广泛深入参与上述用人单位的调解实践活动,大幅拓宽了就业渠道。
(2)与上述用人单位签订调解人才培养协议,提升人才培养的目的性、计划性和市场导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