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先: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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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 22:47:27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诉讼调解概论
第一节 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
一、纠纷
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解析诉讼调解
一、诉讼调解及其内在结构
二、诉讼调解的性质
三、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诉求与功能定位
四、诉讼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
第二章 诉讼调解制度
第一节 从历史的视角看诉讼调解制度
一、中国古代传统调解制度
二、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诉讼调解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诉讼调解
第二节 从全球的视角看诉讼调解制度
一、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
二、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
第三节 我国当今诉讼调解的法律规范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意见对诉讼调解的规定
二、其他司法解释、规范对诉讼调解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当今诉讼调解的程序设置
一、诉前调解
二、民事诉讼调解
三、执行和解
四、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第五节 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与未来
一、诉讼调解的广泛运用
二、法治背景下的诉讼调解
三、调解程序的规范化
四、调审分离的基本结构
五、诉讼调解配套措施的跟进
第三章 诉讼调解的原则
第一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概述
二、自愿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合法原则
一、合法原则概述
二、合法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中立原则
一、中立原则概述
二、中立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 效率原则
一、效率原则概述
二、效率原则的适用
第四章 诉讼调解参加人
第一节 诉讼调解中的法官
一、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法官调解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三、法官的心理品质塑造
第二节 调解中的当事人
一、概述
二、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分析
第三节 诉讼调解中的代理人
一、代理人的角色特点
二、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第四节 诉讼调解中的其他参与者
一、与诉讼调解利益关联人
二、与诉讼调解无利益关联人
第二编 诉讼调解策略与技巧
第一章 诉讼调解准备阶段的策略和技巧
第一节 分析纠纷
一、纠纷的可调解性
二、纠纷的可调和性
第二节 管理纠纷
一、对症下药、找出争议焦点
二、发现共同利益
三、确立调解目标
四、选择调解策略
第三节 确定合适的调解参加人
一、调解人选的确定
二、当事人的确定
三、合适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节 选择的必要——确定调解合适的时机、时间和地点
一、选择调解时机
二、选择适当的地点等因素
第二章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方式选择
一、开庭调解
二、委托调解
三、信函调解
四、电话调解
五、上门调解
第二节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基本程序
一、开场前
二、实施调解
三、形成初步方案
第三节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策略、技巧与方法
一、调解的策略选择
二、调解策略的运用
三、诉讼调解的常用方法
第四节 调处群体性纠纷、集团纠纷的策略与技巧
一、调处群体性纠纷案的策略
二、调处群体性纠纷案的方法
第三章 诉讼调解最后阶段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 寻求解决方案
一、最后阶段的引导和说服技巧
二、突破最后障碍
三、调解方案的择优和完善
四、控制调解的节奏和期限
五、调解的保密问题
第二节 主持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和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的签订
二、调解协议的确认
第三节 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书的性质和种类
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及需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防止虚假诉讼
一、虚假诉讼概述
二、如何防止和处理虚假诉讼
第三编 民事纠纷的诉讼调解
第一章 传统民事纠纷的诉讼调解
第一节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概述
二、离婚纠纷的调解
……
第四编 知识产权和商事纠纷的诉讼调解
第五编 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
第六编 立案、执行等阶段的调解与和解
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简缩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诉讼调解概论
第一节 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
一、纠纷
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解析诉讼调解
一、诉讼调解及其内在结构
二、诉讼调解的性质
三、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诉求与功能定位
四、诉讼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
第二章 诉讼调解制度
第一节 从历史的视角看诉讼调解制度
一、中国古代传统调解制度
二、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诉讼调解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诉讼调解
第二节 从全球的视角看诉讼调解制度
一、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
二、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
第三节 我国当今诉讼调解的法律规范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意见对诉讼调解的规定
二、其他司法解释、规范对诉讼调解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当今诉讼调解的程序设置
一、诉前调解
二、民事诉讼调解
三、执行和解
四、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第五节 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与未来
一、诉讼调解的广泛运用
二、法治背景下的诉讼调解
三、调解程序的规范化
四、调审分离的基本结构
五、诉讼调解配套措施的跟进
第三章 诉讼调解的原则
第一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概述
二、自愿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合法原则
一、合法原则概述
二、合法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中立原则
一、中立原则概述
二、中立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 效率原则
一、效率原则概述
二、效率原则的适用
第四章 诉讼调解参加人
第一节 诉讼调解中的法官
一、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法官调解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三、法官的心理品质塑造
第二节 调解中的当事人
一、概述
二、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分析
第三节 诉讼调解中的代理人
一、代理人的角色特点
二、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第四节 诉讼调解中的其他参与者
一、与诉讼调解利益关联人
二、与诉讼调解无利益关联人
第二编 诉讼调解策略与技巧
第一章 诉讼调解准备阶段的策略和技巧
第一节 分析纠纷
一、纠纷的可调解性
二、纠纷的可调和性
第二节 管理纠纷
一、对症下药、找出争议焦点
二、发现共同利益
三、确立调解目标
四、选择调解策略
第三节 确定合适的调解参加人
一、调解人选的确定
二、当事人的确定
三、合适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节 选择的必要——确定调解合适的时机、时间和地点
一、选择调解时机
二、选择适当的地点等因素
第二章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方式选择
一、开庭调解
二、委托调解
三、信函调解
四、电话调解
五、上门调解
第二节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基本程序
一、开场前
二、实施调解
三、形成初步方案
第三节 诉讼调解进行阶段的策略、技巧与方法
一、调解的策略选择
二、调解策略的运用
三、诉讼调解的常用方法
第四节 调处群体性纠纷、集团纠纷的策略与技巧
一、调处群体性纠纷案的策略
二、调处群体性纠纷案的方法
第三章 诉讼调解最后阶段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 寻求解决方案
一、最后阶段的引导和说服技巧
二、突破最后障碍
三、调解方案的择优和完善
四、控制调解的节奏和期限
五、调解的保密问题
第二节 主持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和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的签订
二、调解协议的确认
第三节 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书的性质和种类
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及需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防止虚假诉讼
一、虚假诉讼概述
二、如何防止和处理虚假诉讼
第三编 民事纠纷的诉讼调解
第一章 传统民事纠纷的诉讼调解
第一节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概述
二、离婚纠纷的调解
……
第四编 知识产权和商事纠纷的诉讼调解
第五编 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
第六编 立案、执行等阶段的调解与和解
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简缩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古往今来,公正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和司法的永恒主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及对公正的期待日益增强。
司法公正应该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既要注重司法的实践性,即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来实现司法的基本功能;还要注重司法的思辨性,即立足审判实践,加强理性思考,使每一个司法个案的解决,既符合政治方向又符合法律规定,既体现法律精神又体现社情民意。这就要求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当是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娴熟的司法能力和精湛的法律素养,能够不断适应司法新形势,解决司法新问题,善于思考、善于总结、充满睿智的群体。
早在2004年之前,上海法院就曾编写了《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作为全市三级法院法官集中系统轮训的教材,该书为提高上海法官的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人民法院在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有新的思考和新的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借鉴《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编写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纂《法官智库丛书》,其编纂出版的过程,是法官智慧集聚和传承的过程,是法官的法学素养、司法技能与司法经验自我总结提高的过程,也是法官的知识储备自我更新的过程。“丛书”的出版将有利于法官群体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以造就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官队伍。
司法公正应该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既要注重司法的实践性,即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来实现司法的基本功能;还要注重司法的思辨性,即立足审判实践,加强理性思考,使每一个司法个案的解决,既符合政治方向又符合法律规定,既体现法律精神又体现社情民意。这就要求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当是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娴熟的司法能力和精湛的法律素养,能够不断适应司法新形势,解决司法新问题,善于思考、善于总结、充满睿智的群体。
早在2004年之前,上海法院就曾编写了《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作为全市三级法院法官集中系统轮训的教材,该书为提高上海法官的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人民法院在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有新的思考和新的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借鉴《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编写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纂《法官智库丛书》,其编纂出版的过程,是法官智慧集聚和传承的过程,是法官的法学素养、司法技能与司法经验自我总结提高的过程,也是法官的知识储备自我更新的过程。“丛书”的出版将有利于法官群体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以造就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官队伍。
后记
本书的编写人员都是上海法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和相当理论功底的同志,他们是(按章节顺序):余艺、王旭、余宇、任明艳、顾慧萍、叶振军、武鹏、顾恩廉、龚达夫、王剑平、郑东和、袁月全、吴国强、黄晓陶、马勇刚、范萍、竺琴、赵明华、张铮、陆文鸿、徐玉弟、卫晓蓓、竺常赞、张健、朱一心、惠翔、张洁、王玉丽、褚虹、王俊、韩峰、林岚、陆罡、洪波、陈国友、陈祥华、余冬爱、姚蓉、壮春晖、刘亚玲、黄贤华、沈旭军、史伟东、董庶、易俊、丁文联、马剑峰、张凤翔、王蕾、潘燕、肖晚祥、叶琦、娄正涛、訾莉娜、张璇、乔林、金殿军、钱端镇、薛美芳、周量、陆俊、茅维筠、朱蔚云、王兵、邓永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及其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有关领导组织参与了编写工作,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也对本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谨表示衷心感谢!全书由余宇、陈全国统稿,陈全国定稿。
文摘
(二)纠纷与秩序的辩证
人们对纠纷的基本观念将影响其对待纠纷的态度,并决定其解决纠纷的方法。而对于纠纷与秩序的关系,人们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认知。
罪恶纠纷观认为,纠纷与秩序是完全对立的,纠纷一旦形成即是对秩序的伤害,因此纠纷对良性的社会秩序仅具有负面效应。例如顾培东认为,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与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反社会性。社会冲突,无论是统治阶层内部的冲突还是统治阶层外部的冲突,都是与现实统治秩序(从而也是与法律秩序)不相协调的,严重的社会冲突都危及统治秩序或法律秩序的稳定。②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纠纷被视为秩序的对立面,纠纷发生意味着对秩序的破坏,纠纷解决则表明新秩序的产生。不过,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纠纷与秩序的观念逐渐走向辩证。一方面,纠纷的发生会打破既定的社会秩序,浪费资源,影响社会稳定,如群体性纠纷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就较大,因而需要建立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以预防和化解纠纷。另一方面,纠纷也具有积极功能。正如冲突论所主张的,社会是充满矛盾的,一个社会存在错综复杂的纠纷可防止社会分裂和僵化,增进社会协调。纠纷可令仇恨在一定的范围内得以宣泄和释放,增强群体内部团结,促进适应环境的能力。纠纷还往往表明新的利益,暴露潜在的社会问题,从而推动社会变革。纠纷的解决将确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性,促使规则得到遵守,最终将融合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所以,“应对秩序做动态的理解,纠纷内在于秩序之中”。③
社会和谐意味着社会稳定、均衡、有秩序,但秩序井然并不等于无纠纷。任何秩序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变动中的秩序,是纠纷不断产生又不断得到合理化解的平衡。④
人们对纠纷的基本观念将影响其对待纠纷的态度,并决定其解决纠纷的方法。而对于纠纷与秩序的关系,人们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认知。
罪恶纠纷观认为,纠纷与秩序是完全对立的,纠纷一旦形成即是对秩序的伤害,因此纠纷对良性的社会秩序仅具有负面效应。例如顾培东认为,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与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反社会性。社会冲突,无论是统治阶层内部的冲突还是统治阶层外部的冲突,都是与现实统治秩序(从而也是与法律秩序)不相协调的,严重的社会冲突都危及统治秩序或法律秩序的稳定。②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纠纷被视为秩序的对立面,纠纷发生意味着对秩序的破坏,纠纷解决则表明新秩序的产生。不过,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纠纷与秩序的观念逐渐走向辩证。一方面,纠纷的发生会打破既定的社会秩序,浪费资源,影响社会稳定,如群体性纠纷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就较大,因而需要建立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以预防和化解纠纷。另一方面,纠纷也具有积极功能。正如冲突论所主张的,社会是充满矛盾的,一个社会存在错综复杂的纠纷可防止社会分裂和僵化,增进社会协调。纠纷可令仇恨在一定的范围内得以宣泄和释放,增强群体内部团结,促进适应环境的能力。纠纷还往往表明新的利益,暴露潜在的社会问题,从而推动社会变革。纠纷的解决将确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性,促使规则得到遵守,最终将融合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所以,“应对秩序做动态的理解,纠纷内在于秩序之中”。③
社会和谐意味着社会稳定、均衡、有秩序,但秩序井然并不等于无纠纷。任何秩序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变动中的秩序,是纠纷不断产生又不断得到合理化解的平衡。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