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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村的调解

来源: 作者:董磊明 发布时间:2014-5-14 2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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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9月1日)
  • 平装: 236页
  • 语种: 简体中文
  • 开本: 16
  • ISBN: 7503687952
  • 条形码: 9787503687952
  • 商品尺寸: 22.6 x 15.4 x 2 cm
  • 商品重量: 340 g
  • 品牌: 中国法律出版社
  • 编辑推荐

    《宋村的调解》介绍了:法律史的研究因此只可能陷于中国和西方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框架中,只可能既与当前的现实,也与过去的实际生活隔离,成为一种几乎等于是封闭在博物馆内的珍藏品的研究。为此,在当今的法学领域整体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日趋式微。本系列用意在于突出中国过去的法律——包括古代、国民党时期以及毛泽东时代——的实际运作,以及它们和今天从西方移植的法律在实践层面上的共存、拉锯和融合。也就是说,要用多元的现实感和历史感来取代简单的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分割。同时,也将强调,如果要对今天全盘西化的法律现代主义进行有效反思,必须先在学术领域中连接历史与现实。
     

    作者简介

    董磊明(1972年11月),男,江苏省如皋县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三农中国》执行主编。董磊明是中国年轻的三农经济学家,法学背景出身的他,对于政治学,社会学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在三农领域研究上他自认为“半路出家”,他用政治学方法论和社会学研究方法探索中国当代乡村治理问题。主要著作有“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田水利制度”、“农民为什么难以合作”、“ 三农的大背景”、“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村庄纠纷调解的研究路径”以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的调查与思考”等。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第二节 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
    第三节 农村纠纷调解研究的述评
    第四节 研究的前提
    第五节 研究的基本路径

    第二章 理性化的农民与非亲密化的村庄
    第一节 经济结构与日常生活
    第二节 家庭结构
    第三节 门子
    第四节 互助的合作
    第五节 公共空间的萎缩与村民生活的私密化

    第三章 村庄治理:行政后撤与政治渗入
    第一节 村组干部的概况
    第二节 公共品供给
    第三节 土地调整
    第四节 国家行政权力的“悬浮”与“坚守”
    第五节 政治牺牲行政

    第四章 纠纷的基本样态
    第一节 纠纷发生的频次及其变化
    第二节 家庭内部的纠纷
    第三节 家庭间纠纷
    第四节 与外村人的纠纷

    第五章 纠纷调解的基本逻辑及变迁机制
    第一节 原生型权威的调解与传统“力治”秩序
    第二节 村庄的理性化与次生型权威的调解
    第三节 黑恶势力的暗流与国家权力的不及之处
    第四节 乡村社会与国家法律的亲和

    第六章 结语
    第一节 貌合神离的乡村社会
    第二节 从覆盖到嵌入:国家与乡村1949~2007
    第三节 乡村治理中的常规性权力
    第四节 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本系列将纳入既具有历史视野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优秀学术著作。之所以突出历史和现实的关联是因为国内过去的法律史研究多与现实隔离,主要因为近百年来,由于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国家立法一再完全否定过去的法律,一再认定现代法律只可能是外来的,先是西方、后是苏联、再后又是西方。法律史的研究因此只可能陷于中国和西方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框架中,只可能既与当前的现实,也与过去的实际生活隔离,成为一种几乎等于是封闭在博物馆内的珍藏品的研究。为此,在当今的法学领域整体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日趋式微。本系列用意在于突出中国过去的法律——包括古代、国民党时期以及毛泽东时代——的实际运作,以及它们和今天从西方移植的法律在实践层面上的共存、拉锯和融合。也就是说,要用多元的现实感和历史感来取代简单的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分割。同时,也将强调,如果要对今天全盘西化的法律现代主义进行有效反思,必须先在学术领域中连接历史与现实。
     

    后记

    在许多人无私的帮助和支持下,本书最终得以完成。此时此刻,我特别怀念过去岁月里埋头耕耘的每一个日日夜夜,我尤其难忘学术旅程中曾经经历过的种种苦乐哀愁和酸甜苦辣。
    我天生鲁钝,资质平平;然获取博士学位却是我自少时起便一直萦绕心头的梦想。历经多年的跋涉与煎熬,当这个梦想即将成为现实之际,我首先要向导师王立新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三年前,承蒙老师不弃,我有幸忝列其门下,得以在33岁的“高龄”之际再次回到母校的课桌前。王老师功底深厚,眼界开阔,治学严谨,他知悉我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优长与不足,指导我进一步研读经典著作;他没有条条框框,放手让我在农村研究的领域纵马驰骋;他还努力为我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使我在肩负教学和科研重任的同时尚未贻误学业……我不敏于行,也讷于言,于是,那些不可言说的感谢之辞便只好沉默于心中。
     

    文摘

    第一章 导论
    第四节 研究的前提
    六十多年前,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指出: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地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十多年前,苏力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有力的挑战。他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观念出发,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了质疑;并提出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中国的本土资源,打破两种文化的区隔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这两位学者都敏锐地发现了现代法律知识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紧张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混乱和不适。他们的研究建构了这个领域的话语高峰,这些年来学界相关的研究一直在他们所搭建的话语平台上展开,它们基于“乡土中国”——“被束缚在土地
    上的中国”这个前提和背景而展开的。然而,今天的中国农村、农民还是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吗?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仍然是“乡土中国”的吗?
    吉尔兹观察到了第三世界和西方的相互关系中,法律乃至其他各方面都产生了歧义纷争,他将这种“满足人类学者异常趣味的”的歧义纷争所致的秩序混乱称为“法律的语言混乱”。朱晓阳则用“法律语言混乱”来代指费孝通所思考的现代司法制度与乡土社会的种种不适。这给人很大的启发。然而,当下的中国农村所出现的失序是否仅仅由“语言混乱”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