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机制研究
来源:
作者:尹力
发布时间:2014-5-14 22:10:00
编辑推荐
《中国调解机制研究》:民商法学专题研究书系。
作者简介
尹力,女,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学,已在《现代法学》《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人民司法》《浙江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其中代表性成果有《调解正当性的保障:调解员中立性问题研究》《国际私法功能演进之研究》《走出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实践困境》等,主持或参与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完工作。
目录
第一篇 总论篇——调解基本问题之讨论
第一章 调解含义辨析
第一节 外文著述关于调解的定义
第二节 中文著述关于调解的定义
第三节 调解一般特质之揭示
第二章 调解模式界分
第一节 根据介入调解的第三方性质所区分的调解模式
第二节 根据调解的功能所区分的调解模式
第三章 调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之比较——兼及调解的程序优势和制度价值
第一节 调解与协商
第二节 调解与仲裁
第三节 调解与审判
第四节 调解的比较程序优势和制度价值
第四章 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合法性与合情理性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 保密原则
第二篇 分论篇——中国调解机制现状之解析
第五章 人民调解制度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分期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功能演进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及其运作
第四节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法院调解制度
第一节 法院调解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及法院附设调解的区别
第三节 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作
第四节 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商事调解机制
第一节 商事调解概说
第二节 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及其运作
第三篇 结论篇——完善中国调解机制之构想
第八章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总体思路
第一节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完善调解机制之关键——调解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九章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具体建议
第一节 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法院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第一章 调解含义辨析
第一节 外文著述关于调解的定义
第二节 中文著述关于调解的定义
第三节 调解一般特质之揭示
第二章 调解模式界分
第一节 根据介入调解的第三方性质所区分的调解模式
第二节 根据调解的功能所区分的调解模式
第三章 调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之比较——兼及调解的程序优势和制度价值
第一节 调解与协商
第二节 调解与仲裁
第三节 调解与审判
第四节 调解的比较程序优势和制度价值
第四章 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合法性与合情理性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 保密原则
第二篇 分论篇——中国调解机制现状之解析
第五章 人民调解制度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分期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功能演进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及其运作
第四节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法院调解制度
第一节 法院调解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及法院附设调解的区别
第三节 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作
第四节 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商事调解机制
第一节 商事调解概说
第二节 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及其运作
第三篇 结论篇——完善中国调解机制之构想
第八章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总体思路
第一节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完善调解机制之关键——调解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九章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具体建议
第一节 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法院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序言
本书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NQ05zFD2)的最终研究成果。本书的出版获得了宁波大学人才基金(项目流水号2005345)的资助,特致谢忱!
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或争议往往产生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人际纠纷。人际纠纷有时是源于社会主体一方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有时是人们持有的根深蒂固的信仰、价值或价值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造成的。纠纷现象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只有纠纷的后果才能区分为正面的与负面的。纠纷的正面后果包括纠纷双方之间新的沟通渠道的发展、新的有效管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的引进与发明以及提升现有关系等。纠纷的负面后果包括对弱势一方的剥削和对强制性解决方案的不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不满、双方关系的破坏、双方生理和心理的损伤,大量的时间、金钱、生产力和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正是基于纠纷所存在的负面后果,每个社会才都为解决纠纷建立了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一般而言,处理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合意方式,主要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妥协。
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或争议往往产生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人际纠纷。人际纠纷有时是源于社会主体一方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有时是人们持有的根深蒂固的信仰、价值或价值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造成的。纠纷现象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只有纠纷的后果才能区分为正面的与负面的。纠纷的正面后果包括纠纷双方之间新的沟通渠道的发展、新的有效管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的引进与发明以及提升现有关系等。纠纷的负面后果包括对弱势一方的剥削和对强制性解决方案的不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不满、双方关系的破坏、双方生理和心理的损伤,大量的时间、金钱、生产力和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正是基于纠纷所存在的负面后果,每个社会才都为解决纠纷建立了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一般而言,处理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合意方式,主要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妥协。
文摘
第五章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发展而来的,是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始终与国家司法程序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它被誉为我国政法战线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它是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当之无愧的本土资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独特的优越性。
人民调解制度能快捷、方便、成本低廉地解决纠纷,在一个注重人际关系和谐的国家,这种制度给了人们在严肃、刚性的诉讼程序之外一个较为温和的选择,让当事人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又兼顾了情感的需求。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生生不息,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由于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以法治传统著称的西方兴起ADR的热潮相契合,使其独特的纠纷解决价值得以肯定,也预示了其在中国当代的发展并不会与法治观念水火不容,从某种意义上也明晰了其法制化的发展轨迹;从内部环境上看,人民调解自古就有的自主教化和宣传作用,是一个有着“和为贵”之传统并重视德育的国家所无法舍弃的。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发展而来的,是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始终与国家司法程序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它被誉为我国政法战线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它是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当之无愧的本土资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独特的优越性。
人民调解制度能快捷、方便、成本低廉地解决纠纷,在一个注重人际关系和谐的国家,这种制度给了人们在严肃、刚性的诉讼程序之外一个较为温和的选择,让当事人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又兼顾了情感的需求。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生生不息,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由于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以法治传统著称的西方兴起ADR的热潮相契合,使其独特的纠纷解决价值得以肯定,也预示了其在中国当代的发展并不会与法治观念水火不容,从某种意义上也明晰了其法制化的发展轨迹;从内部环境上看,人民调解自古就有的自主教化和宣传作用,是一个有着“和为贵”之传统并重视德育的国家所无法舍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