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力:《中国调解机制研究》
来源:
作者:尹力
发布时间:2014-6-7 17:11:30
丛书名:民商法学专题研究书系
商品编码:10234631
作者:尹力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版次:1
装帧:平装纸张:胶版
印刷时间:2009-01-01
印次:1
页数:253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32开
内容简介
《中国调解机制研究》分三篇。第一篇主要揭示调解的一般意义、本质特征、模式、制度价值及其基本原则。第二篇对我国的人民调解机制、法院调解机制及商事调解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制度和运作层面上的分析,就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了重点评估,指出存在的缺陷和成因。第三篇为结论,指出中国调解机制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制度的良好运作相结合,具体路径是分别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机制、法院调解机制与商事调解机制,形成一个内部和谐、能够相互协调与配合以最大程度发挥其在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的中国调解机制。
目录
第一篇 总论篇——调解基本问题之讨论
第一章 调解含义辨析
第一节 外文著述关于调解的定义
第二节 中文著述关于调解的定义
第三节 调解一般特质之揭示
第二章 调解模式界分
第一节 根据介入调解的第三方性质所区分的调解模式
第二节 根据调解的功能所区分的调解模式
第三章 调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之比较——兼及调解的程序优势和制度价值
第一节 调解与协商
第二节 调解与仲裁
第三节 调解与审判
第四节 调解的比较程序优势和制度价值
第四章 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合法性与合情理性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 保密原则
第二篇 分论篇——中国调解机制现状之解析
第五章 人民调解制度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分期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功能演进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及其运作
第四节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法院调解制度
第一节 法院调解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及法院附设调解的区别
第三节 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作
第四节 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商事调解机制
第一节 商事调解概说
第二节 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及其运作
第三篇 结论篇——完善中国调解机制之构想
第八章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总体思路
第一节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完善调解机制之关键——调解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九章 完善中国调解机制的具体建议
第一节 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法院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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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NQ05zFD2)的最终研究成果。本书的出版获得了宁波大学人才基金(项目流水号2005345)的资助,特致谢忱!
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或争议往往产生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人际纠纷。人际纠纷有时是源于社会主体一方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有时是人们持有的根深蒂固的信仰、价值或价值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造成的。纠纷现象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只有纠纷的后果才能区分为正面的与负面的。纠纷的正面后果包括纠纷双方之间新的沟通渠道的发展、新的有效管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的引进与发明以及提升现有关系等。纠纷的负面后果包括对弱势一方的剥削和对强制性解决方案的不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不满、双方关系的破坏、双方生理和心理的损伤,大量的时间、金钱、生产力和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正是基于纠纷所存在的负面后果,每个社会才都为解决纠纷建立了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一般而言,处理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合意方式,主要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妥协。
精彩书摘
第一章 调解含义辨析
第三节 调解一般特质之揭示
上述中外关于调解的定义,或宣示调解的价值追求、原则等,或只是对调解进行描述而已,或侧重于实用而注重揭示其使用价值,显然,它们是存在差异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事实上存在各种具体形式不同的调解,以至于很难从理论上概括出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调解定义。例如,我国主要存在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它们在体现调解的诸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具体而言,由于调解的类型不同,在以下这些方面,都可能存在可变的因素,即:当事人双方参加调解的合意程度;当事人选择调解人的自主程度;调解人的资格、专业知识及技巧对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影响;调解人对调解介入的程度和性质,尤其体现在建议、说服当事人方面;调解人对当事人在公正和合理的标准方面所负的责任;在什么程度上当事人自己达致双方合意的和解;在多大程度上过去的矛盾被彻底讨论而将来的利益又被考虑到;和解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和解结果的法律地位等。因此,有时候对调解进行定义往往通过列举调解的一些要素的方式来进行。例如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NCCUSL)在其《统一调解法》的建议稿有关调解定义的第1部分的说明报告中,通过提出三个使调解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特点来解决调解的定义问题,即:第一,调解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调解人在当事人自己磋商解决其争议时起协助作用,他无权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定,协商得到特别的强调,以使调解区别于任何裁判程序;第三,调解人由一个合适的机构或当事人指定。
但是,另一方面,从各种不同的关于调解的定义中,还是可以找出诸如中立第三者的参与、纠纷解决、达成协议等这些共同的元素,由此,可以将调解的一般特质揭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