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之芳
胡之芳,女,汉族,1973年8月出生,湖南桃源人。1992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1996年、1999年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和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5年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法。1999年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0.9取得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格拟于2012年10月前往美国从事为期一年的访问研究。2006年至今兼任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挂职锻炼一年。
学术成果
(一) 编著
1、《刑事裁判根据研究》,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
2、《狱与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参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
3、《新刑事诉讼法疑难释解》,参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
4、《刑事诉讼模范法典及论证》,参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5、《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参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
6、《诉讼法制改革与新探索》,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7、《证据法学》,副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8、《证据法学》(21世纪法律教育互动教材),参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二)论文
1、《我国古代刑事救济程序考评》,载《法学杂志》(CSSCI)2011年第10期,独;
2、《论逮捕证明标准》,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2012年第3期;
3、《宜严或宜宽:公诉证据标准再议》,载《学术探索》(CSSCI)2011年第8期;
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之构建》,载《湘潭大学学学报》(CSSCI)2011年第4期;
5、《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SSCI)2006年第5期;
6、《论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宁夏社会科学》(CSSCI)2009年第3期;
7、《保释制度的诉讼价值分析》,载《河北法学》(CSSCI)2006年第7期;
8、《论我国量刑证明标准的构建》,《武陵学刊》(核心)2011年第2期;
9、《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程序探讨》,《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0、《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之规制略论》,《湖南科技大学学报》(核心)2010年第1期;
11、《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政法学刊》(核心)2009年第1期;
12、《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13、《论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14、《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以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为参考》,《湘江法治讲演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
14、《论公诉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15、《论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出版;
16、《刑事裁判根据的确定性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国检
察出版社2006年版;
17、《证人宣誓的意义》,《检察日报》
18、《论死刑程序的正当化》,《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三)课题
1、主持《刑事诉讼另案处理程序实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编号12CFX046;
2、主持《刑事诉讼法之伦理性解读与制度完善》,教育部规划基金课题,编号10YJA820036;
3、主持《刑事裁判程序精密化及其构建》,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编号08YBB063;
4、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完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编号02EFX003;
5、主持《刑事诉讼另案处理机制研究》,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开放研究项目,编号11K066;
6、主持《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研究》,省教育厅划块课题编号
7、主持《公诉证据标准研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编号XJ2009D04。
(四)获奖情况
1、《论死刑程序的正当化》(第二作者)获重庆市第六届期刊好作品评比二等奖(2006年);
2、《刑事诉讼模范法典及论证》(参著)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2007年);
3、《论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获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2008年)。
学术活动
(一)2005年2月在北京参加“《刑事诉讼法模范法典》论证国际研讨会” ,本人作为《刑事诉讼模范法典》撰稿人之一与会;
(二)2006年10月下旬,在由中国商务部主办、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中非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非洲学者研修班上讲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及其社会背景”,受到与会非洲学者的高度肯定。
(三)受美国公谊服务委员会(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AFSC)邀请,参加主要由AFSC机构与湖南省社科院合作进行的“和平解决群体冲突事件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地区比较访问考察项目”,于2007年8月前往韩国进行为期一周的学术交流和考察。
(四)2012年6月参加第四届中美法律交流论坛暨第二届中美调解研讨培训会议。
(五)多次参加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并积极提交年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