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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做法调查

来源:转载自法制网 作者:赵文明、阮占江 法制网实习生 张琳琳 发布时间:2012-7-6 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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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做法调查

可调动更多资源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缺少“名分”尚待法律法规规范完善


  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设到乡镇一级。每次首席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的案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盖县里的公章,因为县里的公章是不能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所以就看纠纷发生地在哪个乡镇,然后就借用该乡镇的印章赋予协议法律效力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法制网实习生  张琳琳

  一年前,2011年年初,湖南郴州各县(市、区)的司法局长们有了一个新的使命——当起了“首席人民调解员”。

  如今,“首席人民调解员”做法开展已经一年有余。这项社会管理的创新机制究竟进展如何?对于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又有什么作用?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赶赴郴州永兴县、资兴市、临武县、桂阳县等地进行了调查。

一个积怨带来的“灵感”

  2011年年初,郴州市司法局局长袁少雄首次提出了建立县(市、区)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措施。措施要求县(市、区)司法局长必须把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作为履职的首要责任,必须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化解一起以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之所以要推行这个机制,主要源于我亲自调处的一起纠纷。正是经过这次艰苦调解历程,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调解员的构想才在我的脑海中萌芽并逐步清晰。”袁少雄回忆说。

  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毗邻而居的北湖区大律村8组、10组和桂阳县芦村井头组积怨极深。由于这种积怨,导致在井头组接通自来水一事上矛盾逐渐激化,进而多次引发群体性信访和冲突,困扰郴州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当地村民多年。

  2009年8月,上任郴州市司法局局长不过三个月的袁少雄接手该案后,带领市局机关一名有律师资格的科长,在近7个月时间内,先后深入现场,走村入户,座谈了解达25次之多,其中有一次协商双方近50名村民代表参加,耗时近10个小时,直至凌晨1点才吃晚饭。终于在2010年2月11日桂阳县芦村井头组接通了自来水,进村公路也按期通车,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经过调研和这起案件的成功调处,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把纠纷解决在第一线、维护社会稳定,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于是,以人民调解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抓手的指导思想应运而生,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构想也逐渐萌生。”袁少雄说。

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首席调解员作为中立的一方,解决了我们乐源村的老大难问题,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也让我们看到了临武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和解决基层民间纠纷的决心。”临武县麦市乡乡长黄兴旺感慨地说。

  临武县司法局长曹元球向记者介绍了黄兴旺所说的乐源村的老大难问题——麦市乡豪志江电站征地纠纷补偿案。

  麦市公社为建设豪志江电站征收占用了乐源村1、2、3组水田3.41亩。因为征地补偿没有到位,所以这三个小组的老人要求重新补偿,于是走上了漫漫信访之路。

  2011年12月21日,临武县县长贺遵庆将纠纷交办给临武县司法局。曹元球以“首席人员调解员”的身份,5次召集麦市乡政府代表和乐源村村民代表进行磋商。

  “几经周折之后,2月24日晚上8点半,我们乡政府代表和麦市乡乐源村1、2、3组代表终于签下了和解协议。”黄兴旺告诉记者,在曹元球接受这起纠纷之前,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也多次做工作,但是村民一直把村委会和乡政府视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带着抵触情绪,所以一直没有调处成功。

  事后,临武县县长贺遵庆在此案调解成功简报上如此批示:“此事司法局干得漂亮,彰显了人民调解的魅力和能力。”

  在首席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中,类似棘手的案例还有很多。记者在采访桂阳县司法局局长谢彬时就了解到一件人身伤害的无头案。

  采访当天,谢彬穿着满是污泥的鞋子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进了办公室。

  “法院受理纠纷和公安局立案都要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而事实无法查清的纠纷就超出了其受理范围,受害者家属上告无门,就用阻碍交通和上访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刚从调解现场赶回来的谢彬说。

  据介绍,2010年6月30日,桂阳县燕塘乡村民王某驾驶农用车到嘉禾县拉运建筑材料,因其无证驾驶,所以嘉禾县农机局工作人员对其农用车予以扣留。可不知为何,当有人发现王某时,他已是颅脑受伤,完全失去了意识。

  事后,经过多部门联合侦查,认为王某是倒地致颅脑受伤,但始终没有足够的证据还原现场和界定责任人。受伤者亲属不知道该怎样维权,就带着众邻里到桂嘉公路上拦住有嘉禾牌照的车辆,不许其进入桂阳县境内。

  谢彬接手该案后,多次走访相关部门,积极与嘉禾县沟通。通过努力,2011年12月27日,当事人达成了“由嘉禾县垫付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3万元,并由嘉禾县农机局将所扣押的王某的拖拉机维修好后予以返还”的调处协议。

利于突显人民调解制度优势

  “县(市、区)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亲自参与重大纠纷的调处,有利于突显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桂桃认为,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疑难纠纷时,是在代表政府与百姓群众互动。尤其当涉及到行业性、专业性的纠纷时,比如医患、土地纠纷等比较难处理的纠纷时,司法局长出面协调,可以比较好协调与公安、卫生、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出面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取证会容易很多。

  “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局长担任,可以改善人民调解费时、费力、无偿给人民调解员带来的懈怠情绪,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也可以增强司法局局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据袁少雄介绍,国内有些地方采取由司法所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的制度,但实际上,很多纠纷并不是在乡镇一级就能调解好的,由县级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可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来调解矛盾纠纷。

  “首席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可以让老百姓看到政府对纠纷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实际上,很多老百姓喜欢上访的原因也就在于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认为领导的重视可以让纠纷得到更加公平地调处。”对此,当地一位姓宋的市民如此认为。

  “去年,安仁县司法行政民调满意度排名全省第一,而2008年时,我们的民调满意度还是倒数第五,这一进步主要得益于人民调解的深入开展。”安仁县司法局局长曹志平告诉记者,他去年主持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就达21起,现已成功调处19起。

虽有创新但仍需规范完善

  “郴州市推行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群众拥护,应长期坚持。”对于郴州市司法局的举措,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如此评价。

  据了解,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这一创新之举上升为工作机制,在郴州市全面推行的一年来,郴州县(市、区)司法局长牵头组织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96起,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赢得了各方的尊重和肯定。

  郴州各市(县、区)司法局在深入推进首席调解员工作中,也对该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摸索和创新,使得首席人民调解员机制更加的立体化。

  据永兴县司法局长李兴师介绍,永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从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抽调组成的,在这里集中办公,由县司法局局长任首席调解员。当出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事件后,首先确认事件所涉部门,然后由该部门选出的调解员参与调处。

  “但是,县级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还有待法律、法规给县级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个名义。”李兴师告诉记者,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设到乡镇一级。每次首席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的案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盖县里的公章,因为县里的公章是不能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所以就看纠纷发生地在哪个乡镇,然后就借用该乡镇的印章赋予协议法律效力。

  “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在郴州尚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若在市司法局设立首席调解员协调中心,就可以加强各县市之间经验的交流,以及协调跨区域矛盾纠纷的调处。”资兴市司法局局长袁凤认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资质也有待规范化。首席人民调解员所持有的证件应该由上级所颁发和认可,也就是说,县(市、区)的首席调解员就由市司法局发证,乡镇就由县(市、区)司法局发证,而村(社区)就由乡镇司法所发证,需持证上岗。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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