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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对“调解率”的误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孙春牛 发布时间:2013-10-12 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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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调解方式解决诉讼纠纷可谓备受法院青睐。“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确立后,追求案件的高调解率成为许多法院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也已将“调解率”作为一项审判效果指标予以考核,用以评估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然而,实践中出现的单纯追求“100%调解率”或“零判决”的现象,则无疑曲解和误读了“调解率”,难以实现真正的公正,必须引起警惕和重视。
  正确看待调解率,应当破除“调解万能”的误读。广义上的调解已融入我国的传统文化,可谓源远流长、根基深厚。作为调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调解,则同样具有诸多优势,不论是从历史考察还是现实回应来说,强调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都无可厚非。然而,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具体到每一起案件、每一名当事人,实难做到数字上的百分百,而且调解方式并不能适用所有案件,如特别程序案件。就此而言,调解方式具有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也不能被无限放大。实践中,有个别法院提出“零判决”和“100%调解率”的口号,甚至开展所谓的“零判决”比赛,实则误读了调解率。这种思路和做法违背了司法规律,不现实更不可能,甚至会造成对司法公信的伤害。如此,必将造成“为结案而调解、为调解而调解”,导致人为拉长结案周期,拖延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机。因此,必须针对具体案件确定使用调解或判决,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正确看待调解率,应当消除“调解率越高越好”的误读。在单纯追求调解率数字的导向下,必然会形成调解率越高越好的误读,甚至出现过分追求“零判决”的极端情形。调解率作为一项正向指标,考核本意则在于引导和提高调解的质量、提升调解的效果。基于判决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调解不可能完全替代判决,故此,调解率指标应当有一个临界最佳值,一旦超过这个数值,“要么司法成本会大大增加,要么这项制度的负面作用就会显现出来”。因此,调解率并非越高越好,调解效果的好坏,根本上决定于调解本身的质量高低。
  正确看待调解率,必须树立“调解质量”观念。“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的质量要求理应更高更严,提高调解质量应成为法院调解工作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误读“调解率”造成的不利影响已经显现,突出表现为部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调解申请执行率在提高,应当引起反思与重视。究其原因,抛开部分调解案件可能确实存在客观不能履行和对方当事人利用调解逃避债务等情形外,部分调解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调解不当、质量不高等问题也不能回避,特别是在调解时,未考虑到自动履行和执行的问题,留下了隐患,继而衍生出“调解执行难”现象。因此,综合评估调解效果,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的高低,而应超前考虑调解的履行和执行情况,更应坚决杜绝以牺牲公正的方式来换取调解结果,进而确保调解结案不仅解决纠纷,还平复矛盾,修复关系,维系和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无疑将再次点燃调解结案的激情。但切记,千万不能误读了“调解率”指标,应尽快实现从追求“数字”到关注“效果”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