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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0 23: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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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提前终止调解,二是经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三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无论因何种原因调解不成,当事人均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选择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合同、金融保险、产品质量、证券期货、投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因侵权引起的赔偿纠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仲裁。

经济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即原纠纷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选择诉讼,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既不经仲裁不能到法院起诉。

二、选择行政机关调解处理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矛盾纠纷可以到基层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标法》、《专利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水事纠纷,因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因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产生的赔偿纠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专利权等引起的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海上交通事故纠纷等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纳入行政复议程序。

三、选择司法途径
当事人提前终止调解和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就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