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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拟设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来源:中国网 作者:记者常青 发布时间:2013-11-11 2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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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贵州省卫生厅就《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预计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设立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设立医调会 免费调解纠纷
  《办法》规定,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制
  根据《办法》规定,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办法》规定,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七类行为被禁止
  针对医疗纠纷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患方严禁以下七类行为: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的;拒不按规定立即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的;患方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的;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和办公秩序行为的。
  若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报记者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