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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个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基金成立

来源:湘声报 作者:王飞 发布时间:2012-9-28 2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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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快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3月26日,永兴县司法局设立了政府矛盾纠纷调解基金,这在全省首开先河。这个基金如何运作?这笔钱怎么来?怎么用?获得基金有何门槛?这种模式能否推广?

  基金成立缘由

  2011年12月13日,永兴县建筑工谢某在县城一楼盘工地施工时,被掉下的砖块砸伤身亡。第二天,谢某的弟弟带领几名家属到工地找开发商“讨说法”。据当时负责调解的永兴县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李逢光介绍,就死亡赔偿事宜,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

  “死者弟弟带着十多个乡亲来闹事,砸坏了开发商的东西,并扬言要打人。”李逢光说,司法局反复做工作,最后说通了双方,定下赔偿金额23.7万元。但是开发商东拼西凑了22万元,再拿不出更多的钱。

  面对1.7万元的差额,任凭永兴县司法局怎样调解,双方始终都不愿让步。当时已临近年关,而谢某家属等人的情绪则逐渐变得不可控制。谢某的弟弟在公开场合多次放言,如果政府不尽快处理好这一事件,他将会组织更多的家属前往施工工地闹事,甚至去省里和北京上访。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永兴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使用调解基金,经过审查,最后采取以困难补助的办法从基金中提取1.7万元补偿死者亲属,促使双方于2012年1月20日达成协议,消除了纠纷隐患。

  此前的2010年,永兴成立了由县政法委书记牵头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个县局一把手任小组成员,并且成立了办事机构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县司法 局还专门安排一个副局长任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专员。永兴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陈永发介绍,“目前这个基金刚起步,没有形成具体的模式,但流程都已确定,调解过 程须形成案卷,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由调解中心审批。基金现有资金20来万元,其中县政府拨了10万元,国土局、卫生局和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拿出6万元,社会 上捐赠一些,暂定最高赔偿为2万元。”

  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经费,用于纠纷双方当事人赔偿争议差距不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可能再次激化矛盾时,采取调节基金补偿的办法,可促成双方达成协 议。陈永发介绍,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调处案件中如需申请使用调解调节基金时,县司法局将组织县联合调解庭调解员、涉案乡镇首席人民调解员、涉案村(居)调 解主任组成调查组对该案件的申请事由、申请数额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县司法局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审核后拨付调解调节经费。

  模式面临质疑

  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李逢光说,一些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爆炸。近年来,永兴县因矿山开发、城镇开发、环境污染、山林确权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趋增多,而且一些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

  “调解是双方妥协的艺术,但一提到钱,双方就都很难让步了。”李逢光表示,去年8月份,司法局向县政府递交报告,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在调解时,双方协调赔偿差额不大的情况下,拨付给当事人。

  去年以来,永兴县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4312起,调处4312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4298起,调处成功率达99.7%。

  “自成立调解基金以来,永兴县目前已成功化解谢某工伤死亡纠纷,另一笔工伤纠纷调解基金也正在申请中。”陈永发解释,这笔钱将主要用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上访困难户和死亡赔偿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事件,实在没办法进行调解了,才会动用调解基金。

  对于这样一笔基金,郴州市司法局基层科彭春华认为值得,“调解基金的设立有助于社会稳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彭春华告诉记者,永兴县情况比较复杂,民风较彪悍,当地几个大的乡镇时常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这样一个调解基金的设立更有利于司法调解。

  对于这项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调解基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则提出了质疑。

  在他看来,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其行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如果县财政拨款,为调解当事人买单,其实是“花钱买和谐”,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 办法,不属于政府的职能范畴,即是“管了不该管的事”,因为看上去矛盾是解决了,但长远来看,或将造成更大的矛盾。“其它人看到政府赔了钱他也非赔不可, 这将加重政府工作负担。”

  欧爱民指出,政府不是事故责任主体,也没有义务为当事人买单;而应推动法制建设,引导调解双方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矛盾。

  这种政府出钱设立社会矛盾调解基金的做法虽然在我省尚属首创,在国内却早有地方先后试水。

  2008年,四川省兴文县就率先建立信访维稳基金,每年专门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化解大调解中家庭经济困难,“于法无据,于情有理”的成年积案。

  继兴文县之后,浙江省富阳市常安镇也于2010年5月设立了浙江省首个民间维稳基金,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与社会捐赠两个渠道。

  常安镇党委书记许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日常大量的矛盾纠纷调处中,最后当事人总会归结到对经济利益的期待,而当事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往往为了一两万元互不退让,形成僵局。这个时候基金该出手时就出手,起到了杠杆的作用,及时平衡利益诉求。

  调解基金的“杠杆”作用,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潘传平律师并不看好。

  面对近年来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也普遍起来,就是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潘传平指 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

  “民众被提供了一种误导性的预期:如果你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威胁,你的问题就别想得到解 决”。潘传平认为,一些群体或个人只能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也就是俗称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社会矛盾 越加激烈,在一定程度上还易造成社会风气败坏。

  期待制度规范

  2010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发表《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报告指出,当前各地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误区,表现之一就是 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

  潘传平认为,像这种调解基金维稳模式就属于误区,不仅增加成本,而且破坏社会是非、公正等价值理念,在道德正义上削弱了政府形象,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

  “政府目前应把着力点放在职能转变上。”潘传平建议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者的角色,政府应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

  “在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局面下,政府应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渠道。”潘传平说,面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政府应充分借助社会第三方组织的力量,依靠一些最具中立性的机构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政府应该多做服务,少包揽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