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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根据新法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洪秀娟 李强 发布时间:2013-2-23 2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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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洪秀娟 强)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黄某、厦门某卫浴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审查,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向申请人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据悉,这是20131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根据新民诉法发出的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31月,在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某卫浴公司上班的黄某在岗位操作切割铝合金钢管时不慎割伤了手指,后被工友送医院治疗,期间公司为黄某支付了医药费1110元。出院后,黄某以因公受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工资和加班费;公司则认为,黄某受伤与其自身未严格依照安全规程操作机台有关,表示可以给付适当补偿金,但不同意按3个月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给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并向同安工业集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纠纷调解。经调解委员会居中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黄某5110元(含已付医药费1110元)的调解协议。协议虽经签订,但黄某和公司对于对方能否确实履行协议均心存疑虑,为此,调委会引导双方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黄某和公司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审查此案,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当即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确认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20131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吸收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在特别程序专节中新增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虽然此部分只有两个条文,但对于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该条规定从诉讼法层面上为当事人的权利履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则主要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后果。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决定书、确认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四种不同的做法。新民事诉讼法对此加以统一,明确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为裁定书。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后,主要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种后果是调解协议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对此,当事人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通过调解组织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就有关争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后,再申请法院确认变更后的或新达成的调解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就原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