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晓敏
发布时间:2013-2-8 22:07:01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积极稳妥地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建立健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对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收费、申请程序、受理程序、案件的审查裁判以及裁定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就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庭审结合的审查方式,围绕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五类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天津高院还制作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以及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格式,以方便全市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