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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调解机制正在全国铺开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方圆 发布时间:2009-11-19 13: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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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可以不必都走上法庭,通过行业协会先行调解也可让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在113举办的2009年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签署协议,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北京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共建互联网调解网络。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表示,这一调解机制正逐步在全国铺开。

网络版权案件数量骤增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有时矛盾非常尖锐,如果法院简单地进行裁判,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引起矛盾激化。近年来北京市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网络的案件显著增多,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2005年、2006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例占一审著作权纠纷案的比例不到6%2007年则上升到21%左右,2008年以来,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40%以上。可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已经成为北京法院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之一。鉴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这一发展趋势和其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加强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机制势在必行。高卢麟表示,正是鉴于此,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8925正式成立了网络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并建立了逐步完善的调解流程和调解机制。同年11月,调解中心率先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署协议进行试点。

调解机制节约司法资源

据了解,在先期试点工作中,法院委托该调解中心已成功调解相关案件10余起。目前,这种诉前调解方式已经从海淀法院推广到北京市其他法院。按照协议,今后凡是北京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双方均为互联网单位或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且案件争议涉及互联网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都可进行调解。

双方不属于互联网单位的,若自愿接受调解亦可。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得到同意,可委托调解机构调解。当事人也可自行或通过法院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在15日内完成。若达成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或向法院申请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参与进行调解的调解员,很多都是在互联网等技术或法律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商业实践经验的人员。

高卢麟表示,调解工作是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制度为指导,以司法审判为后盾的,有调有审,调解优先,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上诉到法院。谈及这一调解机制的优势,他认为,该机制有利于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可以充分使双方经济协商,花最小的代价解决纠纷。这种机制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也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解决矛盾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该调解机制的必要性。此外,这种机制也符合国际趋势。据了解,日本、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十分重视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全国性调解网络将有助于行业多赢

高卢麟表示,调解中心从成立到现在的一年多时间内,已经有50多家单位递交了纠纷调解意向书,多家企业通过中国互联网协会表示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以后到调解中心解决。

据了解,在113互联网大会当天,调解中心还与北京、天津、广西、湖南、江苏、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区、市)签订了调解协议。其中最先启动的是信息通报机制,将发生的信息定期地进行通报,也同期向会员单位发放风向标,包括全国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动态和阶段性的案件分析等内容。关于地方网络纠纷案件通报信息,解决本地网络纠纷协调的沟通工作,调解中心还将逐步与其他省份签订协议,最终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调解知识产权协议。

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已经参与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为民间的权利组织对案件的调解,充分体现了行业协会的灵活性,达成了各种形式的商业合作,形成了多赢的局面。20095月,调解中心还成功调解了一起韩国权利人与国内互联网企业的纠纷,得到了法院、权利人和诉讼企业的充分认可,也为事后成功调解国外案件和复杂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高卢麟表示,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中心的作用,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调解中心将与各地方网络协会携手建立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互联网调解中心网络,形成全国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沟通和调解机制。全国互联网调解机制网络的建立,将更加有效地推动权利人与互联网的纠纷解决及合作,并进一步保护互联网行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陈锦川指出,在执行调解机制的过程中需注意,要在执行委托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和调节衔接机制;要注意对委托调解工作的及时总结,及时解决问题,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调解案件应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