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合力共促社会和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改革经验材料
来源:岳麓区法院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9 17:14:21
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合力共促社会和谐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改革经验材料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和重要任务。为回应社会转型期对司法的特殊需求,扩大司法利用的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我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将审判力量与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一、“诉调对接”背景介绍:我院与区司法局共建全省首家联合人民调解室
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借助社会力量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将人民法院的司法力量与各种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共同创建和谐社会,是我院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完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直接解决在基层,没有必要走诉讼程序。搭建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对接平台,将那些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合理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人民调解,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完全是可行的。2006年下半年,我院与岳麓区司法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民事案件诉前人民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在我院设立了湖南省第一家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以下简称联调室),迈出了我院“诉调对接”机制改革的第一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改革实践,我们进一步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案件适宜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中调解。同时诉前人民调解的运作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法律障碍,即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凭借人民调解协议在办理有关证照及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时,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或对方当事人不予理睬,导致人民调解协议无法产生实质效力。为了解决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我院于2008年2月专门在本院民一庭成立了快速裁判合议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具体负责民事案件的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工作,将“诉调对接”从原有的“诉前人民调解”深化为“诉前分流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三种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诉调对接”平台构建:立足职能互补,实施“四个对接”
搭建合作平台,夯实对接基础,是实现诉调平稳、无缝对接,确保诉前调解实效的关键。我院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切实减少对接中的磨擦和震荡,促进对接双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促和谐。
一是办公场所对接。我院将本院二楼大厅右边的两间办公室开辟为联调室,使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在法院内实现了零距离衔接,使分流出来的纠纷当事人,不出法院就可来到联调室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借助这条更为便捷、快速、和谐的低成本渠道化解纠纷,解决问题。我院还负责联调室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尽可能降低调解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工作机构对接。具体由立案庭负责与联调室衔接我院诉前分流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分流案件的引导、调解业务的指导等工作。由速裁庭负责与联调室衔接民事案件的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工作。通过明确对接机构,提高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效率。三是解纷流程对接。对已纳入诉前人民调解机制的诉前民事纠纷,由我院立案庭适时进行跟踪,掌握调解进程,及时给予调解员以业务指导。对法院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由法院速裁庭予以跟踪对接,及时予以司法审查。四是调解效力对接。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向我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如符合确认条件,我院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人民调解的成果,赋予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如不符合确认条件,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三、完善对接流程,规范“诉调对接”
我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已从原有的诉前引导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室入驻法院的单一对接模式深化为“诉前引导、诉中委托、司法确认、专项对接”的全方位、深层次对接模式,有效地发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与作用。
一是继续开展诉前分流人民调解。继续坚持在诉前分流部分案件进行人民调解。对当事人到我院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适宜进行诉前人民调解的7类纠纷暂缓立案,向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自愿到设置在我院的联调室先进行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是积极推进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我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适宜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征求当事人意见,裁定中止此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委托相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此类案件进行诉中人民调解。对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未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由法院恢复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通过诉讼手段最终解决纠纷,以尽可能地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促进便民利民。
三是探索推进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针对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凭借人民调解协议在办理有关证照及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时,时常遇到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或对方当事人不予理睬,导致人民调解协议无法产生实质效力的问题,我院加大了“诉调对接”的实质改革力度,创造性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即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我院速裁庭提出司法确认请求,由我院启动司法审查快速确认程序,免收当事人诉讼费用,对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及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司法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则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固定调解成果,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当事人持该民事调解书可到有关机关办理证照登记、产权过户等手续,遇到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创新开展专项“诉调对接”。为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改革,我院在全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加强与纠纷多发单位的联系,积极推进专项“诉调对接”工作,努力将特殊多发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切实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针对管内医疗纠纷较多的情况,我院积极与区司法局及辖区内卫生机构联系,在区政法委的积极推动下,创造性地构建医疗纠纷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衔接机制。今年8月,“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湘雅附三医院调解室”(以下简称“医疗纠纷联调室”)正式成立,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开辟了一条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渠道,我院一方面加强对该联调室医疗纠纷调解业务的法律指导,一方面强化对该联调室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截至10月28日,该联调室共调处各类医疗纠纷4起,均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其中2起通过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当事人双方对调处结果均表示满意。
四、实现多方共赢,对接效果良好
“诉调对接”改革实施以来,运作良好。今年以来截至2008年12月3日,驻法院联调室共受理各类案件119件(其中接受诉中委托调解53件),调解成功104件(其中32件通过确认程序予以了司法确认),调解未达成协议进入诉讼程序的13件,另有2件正在调解当中。我院“诉调对接”工作吸引了中央八大媒体联合采访,《人民法院报》也在头版头条进行了重点报道。“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了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一是开辟了新的定纷止争的渠道。法院通过将7类纠纷分流到联调室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对正在审理中的简单民事案件有选择地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同时启动法院的司法审查快速确认程序,开辟了纠纷解决的新渠道,既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社会经验丰富、调解手段多样、社会资源丰富等优势,又可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同时以司法确认的方式固定人民调解的成果,有利于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社会和谐。
二是降低了当事人的纠纷处理成本。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耗时较多,气氛紧张,当事人心理负担较大,且依法应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而人民调解则程序简便、效率较高、气氛随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人民调解,当事人既解决了自身的矛盾纠纷,又减少了成本支出,还缓和了矛盾冲突,使纠纷双方得以维持较为和睦的人际关系。
三是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诉讼调解率。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将7类纠纷引导分流到联调室,以及将部分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委托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从源头上减轻了法院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压力,使法院能集中精力办理最需要司法救济的案件。同时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对后期进入诉讼的案件,能起到固定证据,明晰争讼焦点的作用,也有利于提高法院的诉讼调解率。2006年以来,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均超过50%,一半以上的民事案件以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形式得到解决。今年1至10月,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高达77%,执行案件和解率达33%。
四是强化了人民调解功能,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素质。联调室通过办理从法院分流的纠纷案件,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强化了人民调解的功能。同时“诉调对接”加强了调解员与法官的联系,依托法院丰富的专业资源,强化了法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指导和解惑答疑,有效地提高了全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我院的“诉调对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处于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下一步我院还将开展四项工作,将“诉调对接”机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更好地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一是加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与法院诉讼的专项对接。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通过“诉调对接”与司法确认,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当事人“讼累”。二是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与法院诉讼的专项对接。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速迅猛的实际情况,在区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室”,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及“诉调对接”工作,法院一方面加强对纠纷当事人的诉前指导,避免当事人盲目诉讼;另一方面强化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从源头上控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的势头。三是由区政法委牵头,组织法院、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搭建“诉调对接司法便民协作网”。以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将全区人民调解力量与法院专业审判力量有机融合与对接,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效率。四是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与区司法局一道举办全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班,对人民调解庭的布置,调解程序的设计,调解规范用语,调解文书制作以及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同时由法院选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担任“诉调对接”业务指导员,深入街、镇(乡)及各社区(村),对当地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