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实践探索 >> 司法调解 >> 正文洛阳高新法院家事..

洛阳高新法院家事案件重调解出成效

来源:中国商报网 作者:刘小平 董莎莉 发布时间:2013-12-2 22:58:51
分享到:
仅几年来,洛阳高新法院对受理的各类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坚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为使家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整个审理过程。手段调撤率达到71%。
主要作法有:1、坚持调解前置原则。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以及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因此家事纠纷案件的解决,不能单纯追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裁断,更应该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矛盾。(1)坚持诉前调解,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受理的前提条件。设立“预立案制度”,受理调解家事纠纷案件。尽可能在经过调解或调解不成后,才予以立案受理。(2)坚持判前调解,将调解作为判决的前提条件。除被告缺席无法调解以外,原则上均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适用裁判。2、坚持维护家庭成员关系改善与和好原则。
        家庭的和谐、婚姻关系的稳定,不仅利于建立有秩序的良好道德关系,而且利于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家事纠纷案件在处理上要坚持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好原则,尽可能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 3、坚持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及无过错方利益原则。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像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尽可能地给予其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