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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 基层模式探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9日第05版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 发布时间:2015-12-31 1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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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多,社会利益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当社会进入转型期,利益的多元化显得尤其明显,并导致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激增甚至激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变得应对困难,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有效应对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我们需要有一种多元解纷的思路。

    同安区人民法院是厦门市的基层法院之一,近年来,随着厦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安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辖区城乡结合面积较广,案件矛盾化解工作的难度相对较大,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面对这样的环境和压力,我们欣喜地看到,同安法院以试点单位及改革示范法院候选单位的确立为契机,积极参与和推动当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在认真研究交通事故纠纷领域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法庭进驻交警大队,开创了以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的“一元引导,多元跟进”解决纠纷新机制。

    同安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值得重视:

    一、因地制宜,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施

    同安法院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努力,从法庭实践性的尝试开始,经法院认可后,再由法庭实施,这一方面保证了新举措的创设均来自一线业务法官,使方法与举措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经法院认可后再由法庭实施则能使新举措获得“正确性”把关,也更便于新的方式方法在实践中运用。这种模式推动了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同安的创新与实施,也使同安法院这方面的工作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其一,同安法院始终坚持便民原则,不论是多方位创新纠纷处理方式,还是化解具体的纠纷,都始终将便民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力求切合基层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例如法庭进驻交警大队、保险入驻、针对轻微车损和财产损失案件设立快速立案登记制等,都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妥善解决纠纷。其二,同安法院创新和推行的方式方法都密切联系同安区特定的区情民情,因地制宜,建立预防和解决纠纷多元、长效机制,确立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其三,同安法院不仅致力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司法资源的集约化运用,还积极支持并参与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交通安全教育警示基地”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多发,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二、法院主导,激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活力

    一般而言,纠纷解决以公正性、效率性、确定性、自治性为理性目标。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矛盾性相对应的是,以诉讼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可能完全实现纠纷解决的理想目标。为避免诉讼的局限性,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获得了复兴,它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具有意思自治、灵活性、以利益为中心、运用管理技巧、降低交易成本等特征。同安法院正是通过巧妙地利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自的优势,合理配置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整合诉讼方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作用与功能,使纠纷通过最佳的途径和方式得到解决。更为具体地说,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面,以同安法院为主导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尊重并适度参与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并通过对非诉讼纠纷解决结果的刚性支持以及非诉讼方式与诉讼的合力衔接等,推动和促进纠纷公正、快速、有效的解决。在这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有效性(确定性)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可衔接性等特征。因此,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回应和满足了纠纷解决的理想目标,进而也使自身获得了内在的生命力。

    三、积极能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法院参与社会治理

    从国家职能分工出发,我国法院承担了纠纷解决、秩序维护、政策实施三项重要功能,这三项功能促使新时期法院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法院角色、功能与经济社会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法院在不断回应社会生活,不断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中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同安法院在本辖区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立足于对自身角色和功能的再认识与把握,通过积极创新和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支持并参与纠纷预防的建设工作,通过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转化为具体的多方位便民行动,使人们能够在目前相对剧烈的社会变迁中获得利益或心理的平衡,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三项功能的整合。这些努力可以被认为是同安法院以能动的责任承担者角色积极参与到同安社会甚至转型中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