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创新 多元化解纠纷 ——福建厦门同安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调查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9日第05版
作者: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程蓉菁
发布时间:2015-12-31 14:44:11
作为福建省厦门市的基层法院之一,同安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今年6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候选单位。同安法院以此为契机,坚持法庭创新为先,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处理、多元化解机制,实现联动高效化解纠纷,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复制、可推广的“同安模式”。
创新:全省首个道路交通法庭
与交警大队一同办公的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除了设有立案室、调解室、审判法庭和干警办公室,还有进驻的保险公司,充分实现了法院、交警和保险三方职能的无缝衔接。
“同安区面积广阔,地形复杂,不仅聚集了工业集中区、生活区和城乡接合部,而且是众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道、乡道的交错点,过境车流量大,摩托车、电动车尤其多。这里交通事故频发,成为厦门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多的辖区。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给同安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安法院交通法庭庭长林云集向记者介绍该庭成立时的背景。
然而,传统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法因涉及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法院审调、保险理赔等多方主体、多个步骤,当事人往往需在交警大队、法院、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奔波,耗时耗力,甚至因此延误治疗恢复的最佳时机,导致损失扩大、矛盾激化。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少过境车辆的司机离开后,损害赔付难。交警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肇事方称已投保拒不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愿先行支付赔款,受害人很容易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从而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面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急剧上升的严峻形势,同安法院一直在努力探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道路交通法庭的成立奠定了制度和理论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以及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多次磋商,2009年11月12日,同安法院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常驻式、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
“引入保险公司驻庭办公,与交警共同完成诉调衔接协议,辖区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统一受理,4名法官常驻庭年办案,道路交通法庭的成立有效整合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搭建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平台。” 当时大力推动这一机制创新的同安法院副院长刘辉煌向记者介绍。
探索:诉调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
“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案件,最关键的两个问题就是断案和赔偿。要断案,就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厘清双方责任比例,查明事故前因后果,能调解的,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不能调解的,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要赔偿,保险理赔往往是大头,保险公司该不该垫付医药费、何时垫付、后期又该如何赔偿,都是问题。要把上面这些流程都走一遍,原先要耗费不少时间,有的案子甚至一拖就是一两年。”对于交通法庭成立前诉讼程序的繁复,林云集感同身受。
对此,同安法院决定引入保险公司驻庭办公,把交通法庭的办公场所直接设在交警大队。这在当时尚属全省首例,同安法院的目标是打造“一站式法庭”——交通案件立案、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司法鉴定、诉前调解、审判、督促执行等一系列环节,都可以在这个法庭实现。
“交通法庭成立后,首先就把刀口对准了效率环节。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马上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庭审查后,当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不少交通案件的赔付程序在几天之内甚至当天就能走完,最快的在半小时之内就拿到了调解书。” 林云集介绍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交通法庭发现,由于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较为繁杂,鉴定耗时较长,交通事故涉及司法鉴定的审理周期较非鉴定类案件平均增加40天以上。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的环节和流程,同安法院于2011年4月制定了《同安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委托鉴定实施细则》,通过诉前法院审查登记、制作诉前委托鉴定询问笔录、送达鉴定依据、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等程序,将原本在起诉之后才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置于诉前,加快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进度。
“针对轻微车损和财产损失案件,交通法庭创新设立了快速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需填写简易民事起诉状,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票据等证据,即可在交通法庭填写诉状,快速登记立案,受害方再不用来回奔波及请律师写诉状。”林云集告诉记者。
今年10月,陈某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碰撞,造成陈某车尾及左后侧受损。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陈某车辆估损1000多元。尽管张某已经投保交强险,但其态度恶劣,不配合陈某理赔,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也无法赔偿车损,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此案由交通法庭受理后,适用轻微财产损失快速立案登记制度,省去了陈某请人写诉状、来回奔波的麻烦,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林云集晒出了交通法庭的成绩单,“一站式服务的成果,不妨让数据来说话:交通法庭成立6年来,共审结各类交通案件7506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6847件,调撤率达91.22%,执行到位率为92.84%,自动履行率为92.31%。”
预防:建立交通安全警示基地
“司法便民,就要永远为群众多想一步。”刘辉煌说,“交通法庭一系列的便民举措都是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去年,为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法庭以推进“阳光司法”为契机,建立了交通安全警示基地,“交通案件处理概况”“交通案件民事纠纷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案例警示”和“行车安全教育”等内容分布在50多米的墙上,如今这里已成为厦门全市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窗口。
“出了事故该怎么求偿,大致能赔多少,看了这板块我就知道了。”前来调解的当事人小张看完宣传栏之后告诉记者。的确,在“交通案件民事纠纷处理流程”板块,清晰的民事纠纷处理流程图,配以言简意赅的文字说明,让观者能够快速了解司法确认以及诉讼等流程。
比起知道怎么求偿,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更为重要。记者在“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案例警示”板块看到,交通法庭以案说法,精选同安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为群众安全驾车敲响警钟。几大典型醉驾案例,以及当事人在处理交通案件中经常碰到的疑难问题,都在这个板块当中,形象生动地向参观者普及了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处理交通案件的基本知识,同时将相关量刑情况进行公开。
“我们以漫画的方式归纳了常见的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六大驾驶陋习以及新交规公布后最常见的机动车扣分规则,让参观者更易于接受。”刘辉煌介绍,“我们还归纳总结了同安地区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段,提醒群众在行驶至这些路段时,应该更加注意行车安全。”
“教育警示内容侧重于法院审理交通案件的实务内容方面,不同于一般的交通安全宣传,是同安法院对于交通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包括交通案件民事纠纷的诉讼流程介绍,相关保险理赔专业知识以及交通事故疑难解惑等等。通过详细介绍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诉讼流程,交通刑事犯罪的审判情况及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等,社会大众对交通案件审判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刘辉煌总结道。
展望:“互联网+机动车辆保险”再提速
出了交通事故急需住院治疗,虽肇事车辆有投保,但伤者和肇事方却均无力承担医药费,怎么办?为解决这一问题,同安法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的精神,继续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在交通法庭成立6周年之际,与保险公司、医院共同搭建“互联网+机动车辆保险”平台,旨在妥善处理涉及先行垫付大额医药费的交通事故纠纷。
林云集认为,“自同安法院交通法庭成立以来,辖区的厦门市第三医院在诉讼中请求伤者偿还医疗费的案件共106件,诉讼标的额达400多万元。此类案件往往同时涉及三种纠纷:驾驶员与伤者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以及医院与伤者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诉讼程序烦琐,也会给伤者和医院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出于能更好解决这一问题的构想,搭建起伤者、医院、交通法庭和保险公司之间顺畅交流的平台,“互联网+机动车辆保险”便民服务机制应运而生。
作为构建“互联网+机动车辆保险”平台的参与方,中国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法律部总经理高枕对同安法院交通法庭新一轮交通事故人伤纠纷案件处理新模式的有益探索表示赞赏,“这种创新模式以快速救助需要医疗救治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核心,重点聚焦在交通事故责任方没有经济能力垫付医疗费,且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的重伤者,通过法院、保险、医院三方协作,在及时救助伤者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履行、医疗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推动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相关联的各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参与事故处理,尤其是在作为交通事故核心的人伤医疗费用处理中,及早化解矛盾,促进交通事故纠纷以及衍生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根据目前的设想,平台搭建后,对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投保、且伤者在第三医院治疗、受伤情况严重又无法及时支付医药费,肇事方也因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筹钱的情况,伤者可以向交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欠费治疗或保险公司先予支付部分医疗费。交通法庭收到申请后,通过“互联网+机动车辆保险”这一平台,一方面向交警部门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保险等材料,另一方面向医院确认伤情和需要预支的治疗费额度,并将所有材料通过平台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网上审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将预支额度反馈给交通法庭。交通法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案的法律事实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并网上回传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医院或者通知第三医院可预支的医疗费额度。这一流程大大方便了对当事人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