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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诉调对接 有效分流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05月17日第05版 作者:“1+3+4”诉调对接 有效分流纠纷 发布时间:2015-5-21 2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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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诉调对接有效分流纠纷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院长滕宝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数量会有明显增加。如何从源头上进行分流,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如何调动各方力量,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院按照上级法院提出的做好诉调对接、风险提示、材料收转等各方面的工作思路,成功打造出诉调对接“1+3+4”的召陵模式,为地方平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创建一个中心。诉前开展调解,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可以减轻业务庭的办案压力,实现案结事了和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作为立案登记的配套措施,我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便民诉讼中心,抽调4名办案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主持调解工作。制定《诉前调解操作办法》,向当事人发放《诉前调解指南》,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督促履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实现三个衔接。建立健全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职责。在实践中,我院创新诉调衔接、效力衔接和队伍衔接三个衔接工作法,实现了诉讼与调解互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态势。三个衔接即:诉调衔接,诉前调解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主动、及时地就地调解上门调解,让当事人不出法院立案大厅或家门,即可完成诉讼与诉前调解的转换。效力衔接,确定民一庭为调解工作的指导庭室,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队伍衔接,与区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室的通知》,在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聘请人民调解员12名,并在区法院、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履行调解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

搭建四个平台。基层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基层组织,与群众直接接触,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担负着重大责任。我院积极发挥四个人民法庭的优势,将他们着力打造成调解、诉讼对接平台,定期对调解参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激活了镇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等在调解过程中的力量之源。工作中,建立立案庭与人民法庭信息反馈机制,立案庭对未登记立案案件和被通知补正材料的案件,及时通知相应人民法庭,跟进调解,提前化解矛盾。

我院诉调对接“1+3+4”的工作模式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成效显著,今年14月化解矛盾纠纷430起,其中诉前调解69起,占16.1%,诉调对接工作效果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