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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院:坚持问题导向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陈葵 发布时间:2017-3-2 19: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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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暨示范法院经验交流会在安徽马鞍山市召开。会上,来自全国的5家高级人民法院和9家示范法院分别就本省及本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和创新工作向大会做了汇报以下为广东省东莞二院院长陈葵的报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自2009年成立以来,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大力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2014年12月被评为全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介绍我们的应对方法。

 

调解主体

 

调解主体哪里来?如何提升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1与政府合作招录专职调解员

 

东莞法院干警队伍以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无法利用退休人员组建调解员队伍,同时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政务繁忙,专门协助法院诉前分流案件也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因此我们一开始就选择了组建社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的路径。

 

从2009年开始,我院与辖区司法行政部门合作,通过政府出资、法院培训,向社会公开招录专职人民调解员,再由政府派驻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目前我院共有专职调解员20名,实际承担起了诉前联调工作的任务。同时,积极吸收调解工作能力强的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包括执业律师、心理咨询师、医生、妇联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香港执业律师和调解员。经过几年的发展壮大,目前聘任了26名来自各领域的调解员。

 

2邀请香港调解组织培训调解员

 

为了保障调解的品质,提高调解员技能,我院多次与国内高校和香港和解中心合作,邀请香港的资深调解员授课,先后开办了十期调解技能的培训班,对大部分法官、书记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技能专项培训。

 

这些培训课程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采用小班授课和案例教学方式,学员在完成规定课时之后可以掌握基本的调解技巧,加上日常工作中通过调解具体案件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很好的结合。

 

3加强调解理论的探索总结

 

鉴于国内缺少对调解程序和技能进行系统培训的教材,我院组织人员对调解理论和实务知识进行了系统研究,最终形成约11万字的《审前调解实务指南》一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在2014年正式出版。该书详细介绍了纠纷甄选,引导调解,梳理信息,安排调解的时间、地点、人员,开场陈述,归纳总结,分析成因,提出、分析和确定方案,拟定协议以及调解不成的后续工作。

 

同时,我院还精心编制了适合我国国情和诉讼制度的调解培训教程。该教程围绕利益、方案、标准三要素,重视沟通和情绪管理,配合大量的案例演习,可以让学员通过三天的培训掌握基本的调解技能。

 

4对调解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我院制定了《调解员选聘和管理规定》、《调解员职业操守准则》等一系列制度,并组建三级调解团队。

 

第一级是专职调解法官,负责管理调解团队、指导调解业务、审核调解协议;第二级是调解管理员,负责案件的甄选、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安排委托调解、跟进调解进程;第三级是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对于专职调解员我院设定九级管理,根据工作年限、年度工作业绩、考评结果综合评定调解员级别,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专职调解员的稳定性和专业化程度。

 

调解流程

 

1调解前置与诉讼费杠杆

 

实务中,调解启动一直是个严重阻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难题。在立案登记制后,调解启动难的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以至调解员需要将大部分时间花在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上,仅将小部分时间真正用在调解上。

 

为了解决调解启动难的问题,我院对适宜调解的所有案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进行调解分流。在立案阶段设立诉讼引导员,通过程序解析、典型案例对比等方法,帮助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给予当事人纠纷解决方法、司法认知、诉讼常识的辅导、帮助和释明,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考虑适用调解程序。如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需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说明拒绝调解的理由。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如果法官认定由于当事人无故拒绝调解导致司法资源因此浪费,将酌情增加其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我院将根据案件类型分配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的,交由法官审核签发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则立即移送进入诉讼程序。无特殊事由,调解的时间不超过30天。自2016年10月推行调解前置程序以来,我院共有2354宗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占同期民商事收案的60%。

 

2建立调审衔接机制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程序的价值,建立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调解员将完成两项工作:一是让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二是制作调解日志附卷,记录纠纷的送达及调解情况,确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和分歧所在。因此经过诉前调解的案件,基本上相当于完成了庭前会议,审判人员通过调解日志可以了解案件的初步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调解方案,可以节约大量庭前准备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

 

 

根据案件类型匹配多元化解模式

 

 

1促进社区自主化解劳动争议

 

东莞制造业发达,工厂林立,各类大小经济实体超过84万个,政府在589个社区建立了劳动服务站,及时消化大量争议,仅有少量案件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我院与各社区劳动服务站建立了固定联系,由调解速裁中心和相关业务庭室对劳动服务站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调解结果及时予以司法确认。

 

由于调解员专业性不断增强,调解结果的强制性得到保障,目前社区劳动服务站能够化解基层90%以上的劳动争议。2016年全市劳动服务站受理案件48160件,调解47256件,调解率98.12%。

 

2提供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和解机制

 

我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专职保险和解员制度,在调解速裁中心设有专门的保险和解办公室,由各保险公司派出专职和解员在每周固定时间到法院驻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我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要求保险和解员在7天内出具和解方案并将方案反馈给原告。整个保险和解时间一般在15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0天。每月制作保险和解情况汇总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保险和解座谈会,供各公司学习交流。目前,每月通过保险和解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约占该类案件收案数量的40%。

 

3加强家事案件专业化调解

 

我院是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在诉前安排专业的人民调解员统筹所有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并加强与基层妇联组织的沟通和交流,与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合作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中心,负责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和诉中心理疏导、情况调查以及诉后回访等工作,共同合力妥善处理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6年,我院共受理519宗婚姻家事案件,调解成功387宗,占收案数的75%。

 

4建立医疗事故早期中立评估机制

 

我院根据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对鉴定的依赖性强、审理时间长等特点,在医疗纠纷案件尚未启动鉴定程序之前,组织当事人听取医学专业人士的对于纠纷解决的评估意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从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医疗案件自收案到引入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平均花费时间为9.6天,其中20%的案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80%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冲突得到缓和。

 

探索在线纠纷解决方式

 

随着互联网与司法结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院顺应潮流,不断探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线机制并非只是简单将线下环节照搬到线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资源的整合,信息的分享,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对纠纷进行研判,从而做到以纠纷的预防为主,以纠纷的控制和解决为辅的新型机制,实现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1建立网上立案平台

 

对于所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我院官方网站提交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书、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主要证据等材料,还可同时申请诉前调解。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可立案,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方式补交纸质材料。网上立案功能有效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法院的次数,完善的立案材料电子文档也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处理速度。

 

2016年通过网上申请立案的案件已经达到1120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受理数量的80%。

 

2建立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平台

 

我院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设计交通事故网上处理系统,已于2016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交通事故从调解到裁判的全程智能化。

 

其中当事人可以在线试算赔付、发起起诉、在线支付诉讼费、举证和质证、答辩、调解、在线视频开庭、查收案件相关文书;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线立案、分案、办案、庭审、质证、自动生成文书、结案、发送邮件、案件归档、案件综合查询。

 

3试行在线调解平台

 

 

我院主动加入新浪公司开发的在线法院系统,组织全体调解员进行平台操作的培训,积极在实务工作中运用在线方式在平台上调解适宜的案件。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我院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流程标准化、调解规则制度化程度得到不断提升;多元化解机制对案件的分流效果明显,2016年通过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的案件约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32%;当事人对调解机制较为满意,我院向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意见评估表》,回收的问卷显示,有54.3%的当事人认为调解完全或部分地解决了相关纠纷,58.11%的当事人认为调解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调解的平均用时为1.13小时,超过50%的当事人认为调解能够增加双方对于案件的了解和相互沟通。当事人对调解效果整体满意,普遍认为程序公平,调解员专业化程度较高,会考虑再次使用法院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