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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严剑漪 发布时间:2017-7-26 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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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对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 愉
 
    法周刊:您怎么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范愉:上海一中院能够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初期就启动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很有前瞻性,也为以后的立法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国各地的发展不尽相同,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建构和完善最终必须通过顶层设计和立法实现,而短期内自上而下地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和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时难以在我国实现,因此在国家发展战略引导下,鼓励地方和各相关部门实践创新、差异化发展仍是一种现实需要。
 
    法周刊:今后涉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会如何?
 
    范愉:应该会有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进一步实现调解的多元化,以适应不同领域、类型纠纷解决的需求。另一方面,应与既有的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程序相互衔接、协调互动。当前,我们应该注重提高调解的正当性和法律地位,从组织、人员和能力方面打好调解的基础,同时扩大调解的利用,使得调解的启动更加便利。
 
    法周刊:如何去建设一个良性的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呢?
 
    范愉:要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建立多元化的调解网络。比如,与自贸区各相关的争议当事方,可以通过多种调解机构和资源解决商事争端及其他相关纠纷。其中包括:综合性、国际化的独立调解机构,各仲裁机构附设的调解中心,自贸区内设的各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及社区调解,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在线调解,当事人双方共同承认委托的独立调解人或事务所,法院或政府委托或承认的其他调解机构。
  制定章程、程序规则以及调解员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提供调解员名录,在政府主管机构或法院备案。为了便于当事方选择中立第三方国家的调解人,各国家地区的调解机构可以逐步实行资源共享,整合调解员资源,互聘调解员,引入外籍调解员,形成国际化的调解网络、共同规则和自律性监管机制。
 
    法周刊:司法机关今后可以有哪些作为?
 
    范愉: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发挥司法机关的推动作用。第一,通过司法解释或试点,授权在特定领域试行强制调解,以克服调解程序启动的困难。第二,法院应坚持案件分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第三,法院对各种调解组织进行筛选和监督,形成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名录,完善委托调解。第四,通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保障,通过司法协助协议将调解协议的执行纳入司法互助范围。
 
    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律与制度保障,加强对调解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比如:通过立法在特定领域推广法定前置调解(强制调解),逐步过渡到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上;加强政府的倡导、宣传、鼓励以及法院的引导,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便于利用,乐于选择;充分发挥民间协作机制的推动作用。各国的国际商会组织和行业协会都有能力和条件促进其成员积极采用调解解决纠纷;鼓励创新,总结近年来各国在发展ADR方面的成功经验,探讨调解与仲裁结合、调解加裁决等新形式以及中立调查、鉴定等辅助机制,最终形成以调解为中心的解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