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雨山法院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化解家事纠纷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刘田田
发布时间:2017-8-25 22:27:01
典型案例:莫让家暴阴影伤及无辜幼子
亓某(女)与吴某(男)婚后育有一子小欧(化名)。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亓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不同意离婚。据调查显示,吴某在婚后有过多次当着孩子的面对亓某实行家暴的行为,当事双方已分居两三年,小欧一直随母亲和外祖父母共同居住。
本案中,为最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雨山法院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小欧进行了“房树人投射测验”,即令小欧绘出具有房、树、人三种元素的画作。根据小欧画作,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投射作用机制分析得出,父母的不和谐关系已严重影响到小欧的心理健康,房树人的作品显示小欧处在自闭和抑郁的情绪中,内心存在强烈的焦虑、恐惧与无助感,对母亲依恋感较强。根据心理咨询意见,法官最终成功调解该案,当事双方明确了不良家庭生活环境对孩子身心发展带来的巨大伤害,同意协议离婚并由母亲亓某获得孩子抚养权,父亲吴某享有每月2-4次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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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心理学知识和实践技能充分运用到家事审判,是目前家事审判改革的大方向。雨山区法院作为全国百家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尤为注重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学测量、评估、分析、治疗等方法,推进家事审判和心理学研究共同发展。目前,雨山区法院家事审判庭的三位女性审判员均已取得专业心理咨询资质,此外,家事审判庭还吸纳了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以及部分高校心理学、社会学的老师和学生充实到家事调解员队伍中来,直接参与家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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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联动巧化干戈 救治母女亲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吴某、黄大某(系吴某丈夫、黄某父亲,已于2011年去世)与黄某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吴某、黄大某自愿将自有农村房屋全部产权赠与黄某个人所有,吴某、黄大某有终身居住权,三人并就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后吴某以黄大某、黄某均非受赠房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赠与人及受赠人资格为由,向法院提出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后,雨山法院家事审判庭依托家事多元调解委员会,进行了庭前调查和上门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吴某共有两女一子,有“重男轻女”思想,黄某作为长女,较为孝顺、懂事,最小的弟弟则较为任性、不懂事。诉前涉案房屋面临拆迁问题,房屋价值较八年前有显著增加。雨山法院遂组织当事人及其部分亲朋、邻居,尝试利用情感修复手段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情感观察员通过旁听审理过程、对当事人心理、情感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当事人母女之间存有较为浓厚的亲情,只因其他因素参与原因,母亲心中有所倚重、有所衡量。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亲情规劝等方式,最终,当事人懂得不应当因为经济利益而伤及母女亲情,于是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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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家事多元调解委员会与雨山法院家事审判庭实现多元联动化解家事矛盾纠纷。在依托家事调查员进行上门调查、走访,采集关键数据、信息的同时,生成针对个案的调查走访报告;同时依赖情感观察员庭上、庭下的细致察看、捕捉和分析,摸索出当事人的情感状态、心理状况等综合情形,制作出相应的情感观察报告。根据调查走访报告与情感观察报告的分析结论,家事调解员与家事审判员适时采取恰当的调解策略与审判技巧,有针对性地化解个案矛盾纠纷。
雨山区法院将心理干预机制融入家事审判是顺应新时期家事审判改革理念的有效举措。经统计,超半数以上的离婚案件得以庭前调解,其中运用到心理干预机制的多达89%,调解和好率38%。家事审判改革方式和改革理念注重婚姻家庭的维护与救治功能,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将极大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立和冲突,有利于婚姻家庭的修复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