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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调解路:司法为民的不变主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2日 作者:张国庆/口述 高怡文/整理 发布时间:2018/10/15 22: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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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张国庆,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参加工作已经有36个年头了。我现在主管的庭室之一是河北区法院民四庭,民四庭的职能之一是诉前调解。说起这三十多年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变化,想说的还真是挺多的。

 

1982年我刚参加工作时,强调的是就地审判,开庭基本不在法院,而是在当事人的所在地。比如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在当事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开庭,并且当时强调调解结案。为了提升调解效果,会向当事人工作单位工会和居委会等发出庭审邀请书,请他们出庭参与调解。当时,每月向领导汇报工作的时候,就地审判和调解解决的案件数量都是汇报重点,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调解的重视。

 

我记得有一次下大雨,路上的积水很深,出行十分困难。但是那个时候电话还没有普及,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也不知道在这种天气条件下当事人会不会去居委会出庭,所以也只能按照约定先去到居委会。其实涉及到老百姓的矛盾,很多都是家长里短的事,判决确实可以一判了之,但调解往往比判决能更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

 

到了上世纪90年代,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深入开展,法律的权威与中立成为追求,审判方式也要求改变,坐堂问案成为趋势和主流,法官不再走出去,而是变当事人来法院参加诉讼。当时同时被弱化的还有调解,因为,当时改革的聚焦点之一是程序公正,而调解这种方式看似不太像正规程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过于强调调解结案而造成的久调不判情形的一再发生,出于提升司法效率的考虑,调解被人民法院一度冷落。但在长期的实践中,重判轻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后来,调解这种符合国情和群众实际的方式又重新被重视起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文件对调解进行规范,使调解这种原本被认为不那么程序性民间方式有了官方认证的合法性。

 

现在,河北区法院针对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多发纠纷,与交管局、区妇联等行政机关合作,加强诉调对接平台的建设,促进纠纷调解的专业化;与司法局合作成立的诉前调解中心,由人民调解员常驻,负责日常诉前调解;今年还开展了在线调解工作,当事人运用手机就可以把矛盾解决。

 

为延伸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我院在2009年的时候,搭上了河北区各街道建立居民服务大厅的顺风车,在服务大厅开辟了专门的办公场所,派驻法官为群众提供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让法官走进社区、走进群众开展服务成为常事,有力推进了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今天的这种走出去是对当年就地审判的一种继承,更是一种创新,因为如今的走出去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的结果,形式还是当年的形式,可是意义却大为不同。其实,调解这种方式中国自古就有,从古代乡贤调解乡里纠纷,到近现代的马锡五式审判,再到现在多元化调解格局的形成,这是中国传统智慧一以贯之的传承。现在,我们进入到了新时代,不避讳地说,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为复杂,调解这种源于群众又深入群众的传统司法理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以更加多元、规范的形式重新焕发着它的魅力、发挥着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