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阶“1+2+N”模式 助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坚持问题、需求和民生导向,从机构场所、运行管理和对接渠道入手,将调解模式成功进阶“1+2+N”模式,委托调解成功率平均达49.26%,大量纠纷被稳控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带动审判质效、社会满意度和案件压力、案访比形成“两升两降”的良好态势。
一、构建“一体两翼”,破解设施、人员和场所难题
大庆高新区法院循序构建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主体,以专业队伍、社区网络为两翼,基础稳固、运转顺畅的诉非衔接载体。一是拓展服务空间,建标准化对接机构。与立案大厅贯通性辟建450余平方米的诉调对接中心,首创了“2151”的中心功能布局。各非诉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依托中心专设调解室,开展日常工作,诉前、审前、审中调解及执行和解成功率较改革前同比分别提升12.96、9.87、6.19和5.73个百分点,结案周期平均缩短近1个月。二是延伸工作触角,建网格化社区模式。将全区合理划分为38个单元网格,确保每个网格至少1个人民调解室、1个法官联络站,并通过电话表、微信群、QQ群等平台,在法院与各网格间形成实时、高效、有序衔接的常态。同时,发挥社区工作优势,通过日常巡访及时排查化解纠纷和隐患1400多起。三是挖掘人力资源,建专业化调解队伍。抽调9名优秀法官组建专职调解员队伍;与司法局对接,将38家调解组织、128名人民调解员、33名行政调解员和41名律师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配合市法院遴选65名专业人士进入专家调解信息库;在院内指定5名调解指导员,适时开展专门培训,不断提升调解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两治两系”,疏通理念、方法和管理瓶颈
在宏观统筹层面,积极推动纠纷多元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和综合治理平台;在司法实践层面,不断完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和调解实战方法体系。一是积极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进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建议被省人大采纳后,大庆高新区法院按要求选派人员进入法律文稿起草小组。经反复征求意见、会议审议和修改完善,《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最终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将对接质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由区管委会主任挂帅,全区政法各部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制发工作意见,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工图;细化出台诉调对接考核管理办法,将成员单位工作成效纳入党政业绩和综治评价体系,有力地推动开展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日常管控制度体系。出台《委托调解工作流程》《特邀调解工作规则》等30项制度,建立起全程化诉非衔接运行监管体系;对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民工讨薪等13类纠纷依法设置调解前置程序,促使这类涉民生纠纷快速便捷化解;出台“以案定补”机制,每年提供30至50万元调解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专门管理;全面规范司法确认流程,对非诉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1269件,确认率98.25%,自动履行率达95.17%。四是探索总结一整套纠纷化解实用方法体系。建立包括情境感染、换位思考、隔离疏导、情感宣泄等21种技巧在内的调解方法体系,总结形成“六要”原则和快、准、合“三字诀”,委托调解结案周期较改革前平均缩短近1小时,许多棘手纠纷因方法适当而及时妥善化解。
三、吸纳“N种元素”,坚持渠道、形式和主体开放
探索建立了以诉讼与非诉相衔接为轴心,广泛链接社会化有生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的开放式格局。重点推进七类调解:一是“梯式链接”人民调解。在不同诉讼节点,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适时高效对接,推出了“老丁调解室”这一品牌,依靠人民调解组织的协助,短时高效化解纠纷。二是“网格链接”社区调解。法院可向各网格委托案件,各网格也可随时向法院求助;法官每周至少到对口社区调解室和联络站开展一次现场调解和业务指导;当事人可相对自由选择调解地点、人员和形式。三是“分类链接”特邀调解。区别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联络不同行业、专业和群体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辐射链接”团体组织。适时发挥工会、妇联、团委、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等团体优势,形成以法院为轴心,多种组织共同参与调解的辐射状格局,年均结案占比达7%以上。五是“常态链接”律师调解。专设律师调解室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室,实现“两员合一”。每天都有一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程序性事务帮助,同时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审判质效和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六是“试点链接”公证调解。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建设为契机,在诉调对接中心重点设立诉讼与公证协同工作室,由驻院公证员以“公证云”APP为平台,每天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合法院开展送达、保全、调解、调查取证及执行查控等审判辅助事务,助力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瓶颈。七是“人脉链接”关系人士。适时邀请当事人领导、同学、亲友、代理人等共同参与调解,借助关系人员的心理攻势,达到“曲径通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