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法院的“推定ADR”机制
编者按 尽管与诉讼相比,调解在成本、灵活性、自主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调解启动难是全世界法院都面临的问题。为了推广调解的使用,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美国纽约州准备今年全面推行“推定ADR”机制(英文原文为“PresumptiveADR”,意思是推定所有纠纷适合ADR,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这种做法改变了美国“多门法院”过去的个案甄选模式,即通过法院组织的甄选会议,为案件选定合适的纠纷解决程序,在ADR启动上更具强制性,也更有效率。本文来源于美国纽约法院2019年5月14日发布的报道。
作为首席法官卓越计划的一部分,纽约正推行一项变革性举措,旨在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质量。首席法官珍妮特·狄夫洛(JanetDiFiore)和首席行政法官劳伦斯·马克斯(LawrenceK.Marks)于2019年5月14日宣布了一项法院系统的新举措:除适当的例外情形,将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转介至调解或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作为法院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该种模式借鉴了之前纽约州和其他地区的ADR成功经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这些地区的法院通常都在诉讼前期将案件转介给调解程序和其他的ADR。
对于各种民事案件,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还是房地产纠纷、商事纠纷,在开始诉讼时,都可以采用包含各种解决方式的ADR,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法院附设调解。
在法院附设调解程序中,中立第三方致力于促进当事人协商并帮助当事人缩小分歧,以期和解。ADR尤其是调解,有助于当事人理解彼此的立场和关切,并考虑通过除传统诉讼外的方案来解决争议,这样的做法通常会带来令当事人更加满意的结果。
受首席法官狄夫洛的委派,ADR咨询委员会在去年提出了针对ADR的相关建议。为落实这些建议,纽约法院以现有ADR项目的成功经验为基础,于今日宣布全面实施“推定ADR”机制。法院在其ADR办公室的支持下,与州内的各审判法庭、法学院和非营利社区纠纷解决中心开展合作,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ADR服务,同时还承担着维护ADR从业人员名册等其他职责。
近年来,法院的ADR项目不断发展壮大,每年数以千计的纽约市民从这些服务中受益,但法院附设调解仍然未得到充分利用。当前,大多调解转介依赖于当事人的选择或个别法官的决定。实施“推定ADR”机制,扩大ADR的范围,使其尽可能涵盖各类民事案件,将降低当事人和司法部门的成本,改善案件处理结果,减少案件延误。
为了在法院系统内完成这项任务,副首席行政法官乔治·西尔弗(GeorgeSilver)、迈克尔·科科马(MichaelCoccoma)及其员工将联合州内的ADR协调员,与行政法官和审判法官紧密合作,征询当地律师协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扩大各自辖区内法院附设ADR项目的数量和范围。法院将发布统一规则,为引进和扩充法院附设调解项目,特别是对确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早期自动转介至调解进行规范提供准则。
行政法官将根据当地的条件和情况制定方案。该方案将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包括法院名册上的志愿调解员和中立第三方、法官、非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听证官和社区争端解决中心。
纽约在9月起开展该项工作,全州各地都将出台和形成实施方案、指南和最佳做法,以支持项目的进行。此外,法院会全面收集数据以评估法院附设ADR项目的进展,并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
首席法官狄夫洛说:“让全州的民事法院普遍提供ADR服务,尽可能使ADR服务在案件处理的早期得以运用,是迈向更有效、可负担和有意义的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步骤。我赞赏由约翰·基尔南(JohnKiernan)领导的ADR咨询委员会,他的专业和深思熟虑的研究,为我们大规地推进奠定了基础,我们要努力让ADR成为法院文化的重要部分。”
首席行政法官马克斯说:“法院附设ADR具有成功的经验,在当事人和律师中具有很高的调解率和满意度。我们渴望继续前进,将ADR纳入常规,为民众提供除传统诉讼外更广泛的选择,为简化案件管理程序不懈努力,更好地满足纽约人民的司法需求。”
德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科尔南说:“这项举措能充分证明法院将纠纷自动转介至早期调解,会让大多数纠纷得到尽快解决,或者显著缩小分歧,为将来的解决奠定基础。扩大早期调解适用范围,符合首席法官卓越计划的核心目标,可以取得高效率低成本的效果,促进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附:ADR咨询委员会的中期建议
1.为发展和支持法院附设ADR(尤其是法院附设调解),大力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
A.扩大全州ADR协调员办事处的有效性和覆盖范围。指导每个辖区的行政法官在当地任命专门的协调员,必要时,任命专门的法院人员管理当地的ADR项目并对该职位提供资金支持。如有必要,授权每个辖区行政法官在各个县和法庭任命更多的协调员。
B.组建一支州ADR司法领导团队,该团队受首席行政法官监督,职责是促进协调工作,交流信息和经验,扩大法院附设ADR项目。
C.与州ADR司法领导团队和ADR协调员办事处磋商后,各辖区内的地区行政法官和ADR协调员制定并提交扩展法院附设调解项目的实施计划(包括研究现有项目,推陈出新,跟进落实)。
D.加大ADR协调员办事处的人员配置,使它能够发挥所需的协调、支持、培训和沟通功能。随着项目的扩展,法官、司法行政人员、法院人员、律师、当事人、调解员、公众对于法院附设调解项目的培训和教育将有更大的需求。
2.颁布全州统一的法院规则
A.发布统一规则,为引进和扩展法院附设调解项目,特别是对确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早期自动转介至调解进行规范提供准则。
B.提供本地规则的模板,允许选择符合统一规则的特定调解项目,整理并提供现行项目中已采用的本地规则、方案、指南和最佳做法的资料,为实施新项目提供支持。
3.加强法院与社区纠纷解决中心(CDRC)的联系,加大对CDRC的资金投入,这是扩大现有法院附设项目的重要环节
利用现有的法院附设的、覆盖全州范围的高质量调解服务网络,增加案件转介,培训新的调解员。
4.逐步支持、鼓励和宣传法院附设调解
A.利用ADR咨询委员会、ADR协调员办事处、全州司法领导团队和各辖区的ADR协调员,宣传并鼓励当事人有效使用法院附设调解项目解决纠纷。
B.颁布规则,要求律师熟悉调解和其他程序,与客户讨论调解和其他可能的替代传统诉讼的解决方式,与对方律师就选择ADR进行善意的讨论。
C.完善有关获取法院附设调解或其他替代传统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网站、法院的公告和其他宣传渠道。
D.加强法院人员在管理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和从事调解工作方面的培训与交流。
E.加强对私人调解员的培训、交流、聘用,促进建立高质量的法院认可的调解员名册,要求至少提供部分免费调解服务。
F.修改继续教育规则,规定为那些担任法院任命的调解员的律师或者免费提供ADR服务的律师增加法律援助学分。
G.加强与法律界和法学院学生关于早期调解和其他形式ADR的交流。
5.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机制
A.建立机制,对现有项目的成绩或不足进行分析,找出可复制或可传播的最佳候选方案。
B.全州的技术机构、法院研究部门与ADR协调员办事处合作,共同开发数据收集和分析工具,按照辖区和项目,追踪并分析转介至调解、选择退出调解、实际调解、调解成功、其他与调解有关的结果以及诉讼各方的满意度等指标。
C.建立对法院人员和法院认可的调解员的调解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监测和保障的机制。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