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清事明促调解
案清事明不仅是司法责任制和实现案结事了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调解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和实现高质量司法的必然要求。
法院调解工作之所以要实现案清事明,不仅是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我国要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对调解工作法治化提出较高的要求。
首先,案清事明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司法改革对司法责任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谁办案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经成为司法界同仁的共识和基本遵循,谁裁判谁负责,当然也包括谁调解谁负责,因为调解也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对证据的审查没有裁判那样严格,但也需要法官能够明辨是非,而不是任由当事人随意调解,调解工作不仅要遵守基本的程序规则,同时也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尤其要符合基本的法律规则,更不能任由当事人通过调解来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在调解工作中也要做到基本的案清事明,体现司法的责任和担当,体现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其次,案清事明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必然要求。调解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快速解决纠纷,更是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综合效果,而要实现上述效果,使调解工作切实没有后顾之忧,就必然要求在调解结案时能够做到案清事明,如果不能达到案清事明,则调解工作难免会有后遗症,导致案件会被申请再审或信访投诉,不能实现调解工作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因此,在调解工作中,应当尽可能做到案清事明,才能实现调解功能的最佳和最优,才能从根本上贯彻依法解决纠纷的现代法治理念,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的目标。另外,我国各级法院已经不将调解率作为考核指标,这也为法院及法官的调解工作切实减轻了负担,从而实现调解与裁判的自由衔接,能够做到基本查明案情、分清责任。
再次,案清事明是实现调解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公平正义,质量是基础,效率是保证,没有质量谈不上公平正义,没有效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不会满意,也难以真正感受到或认可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强化调解工作的案清事明,就是努力实现调解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实现调解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官的调查取证水平,还取决于法院调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有效提升。如全国法院推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平台”就是因为实现了交警、法院、司法局、保险公司之间案件处理信息的交流共享,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网上平台,不仅方便了当事人,也实现了信息透明,促进了调解工作的案清事明。
最后,案清事明是实现高质量司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呈现的阶段,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多元性、复杂性对审判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案清事明无疑是实现高质量司法的基本要求,只有通过案清事明,才能使法院的调解工作不断助推高质量司法,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