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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裁审衔接 多元化解劳资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 飒 邢 星 发布时间:2019/10/9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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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劳动争议案件裁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仲裁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与诉讼专业严谨、权威特征的有机组合,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提供了多元化解路径。日前,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制度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裁审衔接制度的开展情况、完善措施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期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仲裁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裁审衔接顺畅助力迅速执行债权

 

2017年底至2018年初,A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进而引发劳动者离职的情况,由此爆发批量劳动者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款等请求的劳动争议案件。

 

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受理了上述批量案件后,即与石景山法院进行沟通,启动风险预警机制。仲裁裁决A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后,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石景山法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时发现,A公司作为原告,其在诉讼材料中未提供被告劳动者的联系方式,经与A公司联系,A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这给法院送达工作带来困难。结合A公司经营状况,考虑到A公司有拖延诉讼进而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法院联系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院积极配合,及时将上述仲裁案件纸质卷宗调取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获得劳动者联系方式后迅速安排开庭,并及时作出判决,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使当事人能够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在该系列案件中,裁审衔接顺畅,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审共同研讨厘清代驾与平台关系

 

王某作为申请人向运营代驾平台的B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王某主张其通过B公司网上招聘入职,职务为代驾司机。入职后B公司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认为他与平台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故提出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

 

对此,B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只是开发了一个手机软件,提供代驾服务信息,其作为提供信息的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与王某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仲裁驳回了王某的申请后,王某起诉至石景山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王某作为代驾司机,可兼职也可全职,工作时间自行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王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涉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具有用工方式相对灵活、人身隶属性较弱的特点,因此涉互联网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当前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此,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石景山法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利用裁审衔接机制,通过联席会等方式进行研讨,提升办案质效。

 

裁审接力维权公司无故解约败诉

 

赵某于2014年与C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原在C公司技术中心担任产品经理。C公司根据业务需求调整,成立产品研发中心,随后将与产品相关的岗位转移至此,并将赵某调岗至产品研发中心,但与赵某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又回到了技术中心,但因已经取消了产品经理岗位,故将赵某调整至运维岗位。运维岗位与赵某之前工作差异较大,且与其专业无关,故赵某拒绝调岗。

 

2017年,C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一个月工资。赵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继续履行与C公司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赵某的请求。C公司便起诉至石景山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随后C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一、二审合议庭均认为,C公司以业务结构调整、原岗位取消为由对赵某进行调岗,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业务结构调整、原岗位取消的事实。且赵某调任岗位与其原任岗位的职责差别较大,C公司的调岗行为已超出合理范畴。其后C公司再以赵某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故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C公司称赵某原岗位已招录他人,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其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对于C公司无需与赵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察

 

大力完善裁审衔接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属涉民生案件,其中90%以上的案件均涉及到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诉求。数据显示,近年来石景山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类案件数,从300余件上升至500余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前两年仲裁此类案件均为3000余件,2019年截至6月底已收3000余件。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也大幅增加,劳资双方通常在一案中解决多项诉求,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工伤保险金给付等。

 

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大力落实裁审衔接制度,2019年截至7月底,劳动人事争议类案件上诉率下降至20%以下,二审维持率近90%,调解、撤诉率约为50%。为此,石景山法院就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如下可行措施:

 

一是加大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调研力度。针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目前争议较大的,如社会保险中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适用、竞业限制补偿等疑难复杂问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做好汇总及分析调研工作,积极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研讨,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着力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效。

 

二是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等方面的考虑,目前,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能够在网络即时平台上共享的信息范围仍然较为局限,诉讼阶段如有切实需要调取仲裁卷宗的,仍需前往仲裁机构调取纸质卷宗。因此,未来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电子卷宗的借阅或共享,以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丰富与仲裁机构业务交流形式。在双方既有的沟通交流方式外,丰富、创新业务交流形式。如在庭审互听、观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庭审互评、文书互评。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针对有代表性的个案,由承办该案的仲裁员及法官进行经验分享。

 

四是探讨共同解决裁审衔接中的程序问题。由于仲裁机构没有调查权,亦无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因此针对裁审衔接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如财产保全、协助查证、执行等,石景山法院将与仲裁机构结合实际,逐步探索解决方案,做好裁审衔接。另外,鉴于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在取得不利于己的仲裁裁决书后躲避联系,给案件的审理及执行造成不便,今后法院将与劳动仲裁沟通,制定统一格式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明确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