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实践探索 >> 司法调解 >> 正文涉村居矛盾调解比例过低

涉村居矛盾调解比例过低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季金龙 严阿娣 发布时间:2019/5/15 21:22:10
分享到:

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涉村居矛盾日益凸显。2017年以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进展,但通过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的案件仅占7.08%

 

经调查分析,涉村居矛盾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调解员力量薄弱,队伍仍需加强。基层乡镇组织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多为本集体组织的工作人员兼任,部分为退休返聘人员。以颜单法庭辖区为例,近年来受村庄合并、清退返聘人员等因素影响,辖区内5个镇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由原来的5人缩至2人,后续选任工作未能及时跟上,断档现象严重。

 

调解手段滞后,能力仍需提升。农村人民调解员中,50岁以上的占70%,其中高中以上学历仅占40%,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信息化运用能力差,司法部门推广的调解小助手”APP平台在乡镇人民调解员队伍中适用率较低。普遍采取乡土人情等传统方式进行调解,未能做到依法规范调解。该院在进行司法确认工作时发现,调解协议常出现主体不符、内容不明晰等情形。

 

经费保障不足,激励机制仍需跟上。受经济调解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难以保障,同时,缺乏完备的奖惩机制。以上冈法庭辖区为例,村干部兼任人民调解员,不领取调解员工资,调解成功地由镇司法所给予10元到30元不等的奖励,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未形成良性对接机制,机制仍需强化。当前,涉村居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矛盾,向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类型矛盾纠纷转变,人民调解已不能满足当前矛盾调处需要。与地方房管、国土等行业调解、行政调解未能形成良性互动对接机制,调处合力不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未与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同频共振,未能纳入地方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范围,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度有待加强。

 

为此,该院建议:

 

建立健全涉村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整体合力。加强人民法院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机构间的沟通与协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推广寻乌经验

 

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前沿阵地靠前调处作用。充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和奖惩考核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员有为有位,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