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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工作 需要创新推进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亚明 发布时间:2019/7/12 12: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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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强调,要推动加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发挥先行调解制度是发扬枫桥经验,实现人民群众自治、法治、德治一体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抓手。但应当看到,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开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受到较大冲击,先行调解变成了先行立案再调解,从而变成了诉讼中的庭前调解,不仅增加了司法的负担,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是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的。在司法综合配套体制改革进行的今天,重新思考先行调解推进的路径和方法,有着特殊的价值与意义。

 

先行调解制度要加大推进及试点力度,对于适合先行调解的案件,探索总结出适用先行调解效果较好的案件类型,探索扩大或缩小某些适用先行调解案件的范围,通过实践总结和经验推广,为先行调解立法的完善提供实践基础和理论支撑。

 

要探索先行调解制度与诉讼的衔接,实现先行调解工作不仅在立案前开展起来,还要在调解结束后,根据调解结果的不同,能够与诉讼实现合理的对接,做到先行调解成功的,通过司法确认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于先行调解没有成功的,可以通过进入立案诉讼程序,把先行调解中当事人认可的内容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缩小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范围,压缩庭审时间,利于法官当庭或在立案后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判,从而发挥出先行调解的制度优势和固定证据的功能。

 

在法律技术层面,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探索如何提高先行调解的成功率,提高先行调解的便利化程度,促进先行调解制度在中国能够落地生根,受到民众欢迎和群众认可,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制度。为此,各级法院不仅要提高民众的先行调解意识,宣传先行调解的功能,更要把人民调解与先行调解对接上、衔接准,使当事人在诉讼立案前就能得到先行调解的机会,方便当事人进行选择。其次,各级法院要把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法院退休的优秀法官集中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由他们来开展先行调解工作,用他们的经验和技能为需要先行调解的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从而使民众感受到先行调解不是制度空转,先行调解能够运行到位、服务在线、服务在先、服务优先,使先行调解制度能够给民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使他们没有必要一定要先立案再调解,或者对先行调解失去信心。先行调解制度的兑现,需要把行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家事调解、商事调解有机综合起来,使当事人到法院准备立案诉讼时就能得到各类适合先行调解案件的及时帮助,并通过建立有限的先行调解收费制度,激励更多优秀的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参与先行调解工作,发挥先行调解制度的最大价值,从而形成民众认可先行调解的趋势,进而引领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实现纠纷预防在先、解决在前、民众认可、社会满意、司法质量提高的复合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