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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扬 凡 发布时间:2019/9/12 15: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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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要借鉴枫桥经验,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刑事和解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因邻里纷争、民商事纠纷等处理不当而导致的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要重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至二百九十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其范围和效力;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刑诉法正式确立刑事和解诉讼程序,为刑事和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要借鉴枫桥经验,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之一,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承和发展土壤。人民法院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与此同时,及时做好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确认工作。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司法机关确认,通过公权力机关使和解契约合法化。

 

刑事和解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从内核来看,恢复性司法与枫桥经验殊途同归。刑事和解,通过与加害方、被害方的沟通、交流、教育、劝解工作,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标准、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使被害方的损失得到及时救济,以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行刑事和解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刑事和解要正确处理好公正效率的平衡与兼顾。刑事和解的优势在于效率,从双方当事人角度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获得从宽处理,被害人也可快速获得经济补偿等现实问题。但公正是刑事和解的立足之本。在考虑社会效果的同时,还应充分兼顾社会公平,防止轻伤害案件成为有些人逃避刑事处罚的特权。刑事和解的过程是寻求公正与效率最佳的平衡点。因此,要注意由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与案件承办人一同进行调解,强化内部监督,同时充分保障双方律师参与调解的权利,增加第三方监督,在阳光下开展调解,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