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调解如何运作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人民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3-12-8 17:05:39
当前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社会矛盾多发、司法资源有限,亟须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因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程序灵活等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定纷止争”,促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如何利用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入调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值得我们思考探索的有益课题。
做好新时期商会调解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
建立商会调解组织。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在商会挂牌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推广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商会负责人、行业主管单位人员、商会工作人员、企业家、律师、有调解经验的离退休老干部等成员组成。
提升商会调解人员素质。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素质是关键。由于新时期商会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也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经过司法确认的还有强制执行力。这就需要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只有不断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培养懂法律、懂政策、热爱商会调解工作、熟悉商会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商会调解员队伍,商会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才有保证。
建立商会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调解制度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应制定商会调解工作制度,明确规定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内容。同时建立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文书归档制度等相关规定,使调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以制度确保调解规范、合法、有效。一是确保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商会调解员在调解前,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纠纷的受理、调解及达成协议的各个环节,都要将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贯彻始终。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三项权利的落实。二是确保调解自愿、合法。纠纷的受理,可根据申请受理,也可主动受理,但要尊重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并做好纠纷受理登记;要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选定好调解主持人,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是要确保规范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不断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达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效力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商事纠纷信息排查预警机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广大商会会员提供的商事纠纷信息,及早发现重大经济隐患。对阶段性的、突出的、多发的商事纠纷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会员企业发布预警信息,确保相关企业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在重要时期开展商事纠纷排查,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建立商会联合大调解机制。在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的商事纠纷不断出现,这就迫切要求调解工作打破以往单一的调解格局,走出一条突破工作性质、地域范围等限制,实行联合大调解的新路子。如对涉及环境污染、质量纠纷的案件,可以协请环保部门、质监部门给予技术性专业指导,进行联合大调解。这样会让当事人更加信服,调解结果也更具权威性。
建立商会调解与法院诉讼相衔接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事纠纷更是屡创新高,人民法院已不堪重负,建立商会调解与法院诉讼相衔接机制成为必然需要。一方面商会要在人民法院指导下,按司法调解的要求规范开展商会调解工作,使商会调解要素与司法调解要求基本符合;另一方面法院对在其指导下开展的商会调解要承认其法律效力,简化诉讼程序,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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