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 推动自贸权益保护制度创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日第07版
作者:秦男
发布时间:2015-12-3 15:28:02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权益保护制度创新,完善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在上海自贸区及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市法学会及浦东法院联合召开了“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权益保护制度创新暨完善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主题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三级法院、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以及浦东新区人大、政法委、司法局的代表与专家学者及律师、调解机构、企业代表等50余人,就如何构建上海自贸区公平公正、灵活便捷、合作共赢的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展开研讨,汇集智慧,群策群力。
一、上海自贸区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需求与探索
上海自贸区承载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两年来,全市三级法院协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不断完善自贸区联动服务保障机制,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致力于为上海自贸区建设营造优良法治环境。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长张斌首先介绍了浦东法院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相关情况。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成立至今,浦东法院受理的各类涉自贸区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但受诉讼固有的程序严格、耗时长、对抗性强等特点所限,市场主体往往倾向于谈判式、便利化、更符合“在商言商”意愿的纠纷解决模式,实现涉自贸区商事纠纷处理的高效益和高效率。
为进一步回应自贸区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解纷渠道多元化的需求,在上海高院和一中院的指导下,浦东法院以提升便利化水平为导向,积极借鉴并对接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结合自贸区商事纠纷特点及相关审判实际,于2014年5月探索建立了具有自贸区特色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在自贸区法庭(自贸区知产法庭)设立非诉调解庭,对所受理的案件诉前、庭前先行调解,并以司法确认进行非诉调解与诉讼的程序对接和效力对接。较之传统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自贸区法庭探索的法院附设商事争议非诉调解机制,重点在调解机构及调解员的专业性、纠纷分流类型化、调解独立性、规则公开化、调判分离以及涉外纠纷中引入外籍调解员等方面大胆实践,以有效对接自贸区中外市场主体对各类商事争议解决的不同需求。现已有上海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商会上海市调解中心、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等8家调解机构入驻自贸区法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入非诉调解程序的案件262件,已调解终结148件,成功107件,成功率72.3%,解决争议标的总额近2.55亿,纠纷平均调处周期28天。
二、推进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困境与难题
研讨会中,与会代表对于积极推进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建设达成共识,并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就机制建设在专业性、独立性、规范性、开放性等层面所遇到的困境进行了交流。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庭长包蕾介绍,自贸区法庭协同一些调解机构探索推进自贸区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建设虽然初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深化拓展该机制需要突破的问题:一是商事专业调解缺乏法律支撑,调解在商事争议解决上的先行意识尚未树立,社会接受度待提高,自贸法庭委托调解691件,但仅有38%的案件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机构主持调解;二是调解资源碎片化,有待整合共享,具有调解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及调解组织众多,但缺乏统一的集合名册供纠纷当事人选择;三是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供不应求,有待发展培育。
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黄爱武发表了相似看法。近年来司法局相关职能机构调解的纠纷数量持续增加,其中专业性纠纷占比达55%。浦东新区有32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涉及金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如何便民、高效地利用资源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是一个重大议题。在扩大开放性问题上,上海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澳大利亚籍调解员孔宏德也表示,专业化与国际化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上的普遍趋势,今后外籍公司在中国不仅会有更多商事纠纷,也会出现文化相关问题,适度开放对解纷有裨益。
作为已入驻自贸区法庭的行业性调解组织代表,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秘书长杨茜也表示,专业性的商事争议调解符合中国商人“和合共赢”的经商理念,对于缩短争议周期、减少解纷成本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作为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纠纷调解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高发问题提供风险预警,帮助企业防范交易风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从律师的角度出发,表达了对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认可与担忧。一方面,在法院普遍案多人少的现状下,非诉讼解纷方式必然值得大力发展,对于法院、律师、当事人三方都有其益处;另一方面,围绕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建设,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与选择、调解的收费标准、律师权益的保护等衍生问题都缺乏制度层面的固定,导致律师群体对商事调解的认同还没有达到普遍高度。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提出了商事争议相对于民事争议的独立性问题,认为,商事争议与传统民事纠纷存在根本差异,商事调解不能与人民调解简单划为一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从法理层面分析认为,商事争议在专业性、领域性等方面具有其明显的特性,应当基于这些特性采用最适合的方式解纷。
三、多角度、多层次完善上海自贸区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与会代表经过研讨,重实效、谋长远,对于多角度、多层次地完善上海自贸区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仲裁调解多方参与的解决机制的创新达成关键一致。
凝聚共识,强化公众认知与先行调解意识,提高市场主体接受度与信任度。汤黎明认为,破除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困境,使机制建设获得实质性进展,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律师、当事人等各方主体解纷思想达成高度共识。盛雷鸣提出,律协可以通过成立调解组织等方式更加有担当地参与到商事争议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整个建设进程中来,主动推动纠纷当事人接受诉讼外解纷方式。杨茜提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宣传,行业组织增加针对性的企业培训板块,使商事主体意识到非诉解纷方式的便利性与必要性。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周燕指出,作为自贸区内最早“体验”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企业,非诉调解方式在面向大众、面向市场方面并未与现代信息化程度相接轨,可通过区域性刊物刊载、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更为有效的生活化信息传递。
整合资源,设立自贸区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高非诉讼解纷方式专业性、便利性、高效性。包蕾提出,针对目前调解机构众多但分布零散的现状,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资源集合平台或中心,各类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可开放式加入,形成解纷机构名册,法院则以引导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进行程序对接;同时,应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建设,以适应市场主体的解纷效率需求。黄爱武认为,上海自贸区作为实践先行典范,还可适度尝试引入外籍调解机构、外籍仲裁机构,使自贸区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上升到国际化、专业化水准,同时以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为原则,加强对专业商事调解组织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的行政监管。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少华指出,对调解组织的监管应更注重市场规律,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蒋惠岭认为,在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起步探索阶段,可由行政机关总体规划,并为调解组织保留一定自主发展空间。
落实制度,搭建商事争议多元解决制度框架,规则设计细节化、合理化、科学化。对于商事调解缺乏明确制度定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协调处负责人付育提出,一要加强商事纠纷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二要努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从地方法规和单项法规入手,逐步促进立法完善。汤黎明表示,制度滞后是商事非诉讼解纷领域发展的关键性阻碍,上海自贸区应当大胆探索,加速推进立法研究与规则设计的脚步。在制度的设计技巧上,盛雷鸣认为,制度设计本身应当具有科学性,如以时间与费用限制来节约解纷成本,同时增强纠纷与解纷方式之间匹配的灵活性、可操作性。郑少华则认为,从立法的细节性、合理性、科学性出发,应将商事调解相对于民事调解的独立性、诉调对接程序的理性考量、相关组织的关系定位等前置性及衍生性问题研讨成熟后再进入立法程序,形成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良性循环,切实保障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稳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