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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纠纷商人解—全国工商联推进商会调解的探索实践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30 23: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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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调解,是指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商会,商会以中立第三人身份主持协调,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达成协议。长期以来,工商联高度重视推进商会调解工作,把商会调解作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企业守法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服务能力的有效抓手,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通过联合调研、试点推进、课题研究等方式开展合作,商会调解规模、组织队伍、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工商联商会调解的基本特征

 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截至2015年底,各级工商联共有会员438.6万个,其中企业会员231.5万个,占会员总数的52.8%,县级以上工商联组织共有3404个,工商联所属行业商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异地商会以及市场、园区、楼宇、村商会等不同形态商会4.2万个,在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等方面作用突出。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改革及新常态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商会组织提出了紧迫要求,工商联商会调解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相较于其他调解方式,商会调解范围既有民商事纠纷,也有劳动争议等;既有法律权益,也有非法律权益;调解依据既有现行法律法规,也有商业习惯、乡情乡理等。

工商联商会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商事调解。从事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商事活动难免会发生纠纷。从国际上看,调解商事纠纷是商会的重要职能。工商联商会作为经济类社会组织,商事调解发展空间广阔。

二是基层调解。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县域,县域经济的活力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商会调解面向“经济社区”的基层——企业,其利用商会联系企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发挥内在调处职能,通过柔性解决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行业调解。行业商会是商会主要类型,既参与行业标准、行业规划等,也引导会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健康发展,并利用行业商会的专业性、权威性,促使当事人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四是民间调解。工商联自身是民间商会,其所属商会亦自发成立,按照章程活动,与政府没有必然关联;调解从场地、规则、人员等均来自民间,运行灵活、简单便利,强调商会自治,不依附于政府和司法机关。

二、工商联商会调解的实践成效

近年来,各级工商联和商会主动作为,商会调解工作快速发展。目前,广东、安徽、浙江、江苏、云南、辽宁等6地与省高院联合印发了商会调解指导意见,各级工商联和商会共设调解组织457家,覆盖了90%以上省份,并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合作,对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调解,逐步形成了4类模式。

自主调解。如广东省工商联“调解仲裁中心”、安徽省工商联“商会调解中心”、重庆市工商联“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联“民商事调解中心”等,均由工商联或商会发起,配备人员、制定规则,通过商会自主调解化解纠纷。

委托调解。如对于涉企纠纷,福建省泉州中院和晋江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委托晋江市陈埭商会商事调委会先行调解,实现了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相衔接。

协助调解。如北京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聘请知名企业家主持商事案件调解,法庭对调解协议审查确认,为诉讼的一部分。

联动调解。工商联与法院、仲裁、综治等联动,综合各自优势,最大程度化解纠纷。如重庆沙坪坝区工商联与区法院联合成立便民诉讼联络站,湖南湘潭仲裁委在市工商联成立调解中心等。

通过商会调解,工商联和商会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更加紧密,在企业中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

一是回应了企业快速解决纠纷、专心经营的期盼,提升企业依法治理水平。如常州市工商联着眼做好企业“保健医生”,协调解决餐饮业排污多头收费、房企“外墙保温强制性设计标准”等行业共性问题。

二是完善了商会服务、协同治理职能,推动了商会组织建设。如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调解组织,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积极化解民企纠纷,成立4年来共受理案件35000多件,多为自动履行,社会影响较大。

三是成为非公经济领域矛盾化解的“缓冲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北京市工商联交通运输业商会成立安邦物流调解中心,通过化解业内纠纷,成为政策法规“传播器”、行业矛盾隐患“探测器”、平安建设“助推器”,2015年底,该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成为行业内我国首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调解组织。

四是集聚法律人才,壮大了工商联和商会的法律服务力量。如安徽省工商联法律处编制4人,加上21名调解中心人员,使法律服务力量倍增。

三、工商联商会调解的发展展望

当前,工商联商会调解已初具基础,迎来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一是中央有支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大力支持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推动有条件的商会成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更是为工商联商会调解提供了参与多元纠纷化解的发展平台。二是企业有需求。新常态下,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挑战,特别是经济下行,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纠纷数量攀升,迫切需要省钱、省时、省力、省心的纠纷解决方式。三是工商联有优势。非公企业数量庞大,商会组织覆盖广泛,各级党委政府支持,这些资源优势使得工商联商会调解前景广阔。

由于商会调解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够到位、发展不够均衡、运行不够顺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内外合作,狠抓规范建设,推动商会调解迈向新台阶。

下一步,一是继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合作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落实,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推动商会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名册,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实践。二是与司法部合作推动人民调解进商会,联合制定商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使人民调解覆盖更多民营企业。三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完善程序规则、加强宣传引导,将商会调解融入工商联整体布局、融入中国特色商会建设、融入工商联法律服务,按照“有调解机构、有对接平台、有调解人员、有制度规则、有工作成效”的“五有”标准,推动商会调解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