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纠纷需要多元解纷机制
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个高效公平、便利公正、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文明进步,切实为商事主体排忧解难。
第三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日前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出席会议。周强表示,希望两国司法界把握经济全球化趋势,坚持多边主义立场和正确义利观,推动建立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和国际商事司法协助规则统一化,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重点关注的领域。在商事纠纷解决中适用多元化思路对于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商事纠纷具有重要价值。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等3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已正式建成,进入运行阶段。
多元化纠纷解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注重争端解决的实质性需求,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路径。商事制度改革促使商事主体的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当前形势的重大决策部署。一方面,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目前仍主要依托诉讼、仲裁、调解三大机制,确立中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中的研判优势,还需要更深入地对三种主要机制予以融汇整合,真正实现“三位一体”;另一方面,商事纠纷产生于不同领域,产生原因亦有差异,商事主体化解纠纷的诉求更不相同。多元化的商事纠纷主体及其需求、多元化的商事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可以畅通商事纠纷的化解途径,亦可以缓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减轻审判机关繁重的诉讼压力。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个高效公平、便利公正、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事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一个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商事纠纷化解途径,满足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化解商事纠纷的诉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文明进步,切实为商事主体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