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妇女联合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关于建立普陀区妇女儿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普陀区司法局及区妇女联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10-21 21:09:35
各街道、镇妇联,各司法所:
为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调处民事纠纷的作用,增强妇联组织的维权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纠纷调解,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家庭矛盾,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普陀区妇女儿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妇调委),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区妇调委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工作制度、基础设施等规范化建设,努力增强妇联组织整体工作效能,为创建“平安普陀”,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机构设置
1、区妇调委属区人民调解协会下的专业调解组织,并在区妇调委章程框架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区妇调委主任在区妇调委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由妇联系统资深的退休干部、政法系统资深人民调解员、律师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志愿者等人员组成。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妇女、儿童民间纠纷的调解。各街道、镇妇联主席为联络员,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工作。
2、区妇调委在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设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庭,作为区妇调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其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受区妇联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具体行使区妇调委的职能。聘请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调解工作。
三、经费保障
区妇调委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参照《关于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普财[2008]30号)文件精神,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工作室聘用人员的日常办公经费、运作经费由区妇联协调解决,并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四、受理范围
主要调解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民事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伤害、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财产纠纷等。接受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的委托调解相关纠纷案件。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事纠纷。
以下纠纷除外:当事人居住地、户藉均不属本辖区的纠纷;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人民法院已结案的纠纷;已申请公安或其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纠纷;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五、工作规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工作流程
1、区妇调委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依据本意见第四项受理范围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受理或不受理纠纷的决定;
2、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区妇调委应在三日内受理调解,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区妇调委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区妇调委调解纠纷,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并作好记录,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调解;
5、经区妇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区妇调委印章,按司法部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装订归档。
七、管理体制
1、区妇调委受区人民调解协会管理,接受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妇联的工作和业务指导。
2、区司法局、区妇联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指导区妇调委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妇女联合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