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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司法部 发布时间:2013-10-30 2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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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司法部
颁布时间:07/08/2003
实施时间:07/08/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现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义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普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力争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方式与分工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年度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10天。
    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由县(市、区)和地区(市、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地区(市、州、盟)司法局(处)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县(市、区)司法局主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后,组织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证书并做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选举聘任单位予以撤换?为了从组织方式、培训方法、学习内容等方面为基层提供模式和样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示范性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理解新颁布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规律,总结、交流培训工作经验,为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培养师资和骨干,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管理干部、模范人民调解员代表。示范培训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与实际需要确定。
       四、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
    为了统一培训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司法部将制定下发《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发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地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广泛发动和组织各级、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既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形式开展培训。
       五、加强领导,保障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开展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要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落实,收到实效。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要认真总结、推广培训工作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培训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员队伍数量大、分布广、文化基础差,培训任务十分每繁重。为此,要坚持培训工作重心下移,主要依靠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广大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他们在培训方面的职能和作用。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促使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切实负起培训责任。
    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工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司法计字第384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培训经费的规定,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落实并不断增加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经费。要在现有工作经费中,尽可能做出调剂,加大培训投入。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为广大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学习提供条件。
                                                                                                                                                          二00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