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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10-30 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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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12]82号
颁布时间:03/27/2012
实施时间:03/27/201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二0一二年三月)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主持或主导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正确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在先、注重调解效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将行政调解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范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3.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4.制作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载有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加盖调解机关印章的行政调解书。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上一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党委、政府汇报。
    (二)公开运行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宣传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4—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关制度。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的工作机制。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解委员会,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制定方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三)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协调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政府法制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协调、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