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县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11-3 20:09:36
颁布机关: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政府
文 号:辽县政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08/10/2011
实施时间:08/10/2011
效力状态:有效
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辽阳县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奖励办法》业经县政府2011年8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辽阳县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开展,更好地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辽阳县为根本任务,调动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按照“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实行补贴经费与调解工作效果直接挂钩,调解一件,认定一件,补贴一件。
二、补贴、奖励对象
(一)补贴对象
1.各级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信息员;
(二)奖励对象
1.先进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先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3.各级优秀人民调解员和调解能手;
三、补贴、奖励内容及标准
1.人民调解信息员每提供一起纠纷线索,并经调委会成功调处,形成完整卷宗材料的,按要求归档并经验收合格的,补贴10元。
2.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起矛盾纠纷,并形成完整卷宗材料的,按要求归档并经验收合格的,补贴30元。
3.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民间纠纷,按要求归档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件补贴50元。
4.人民调解员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自杀案件,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和防止群体性械斗案件发生,并按规定上报防激化事迹材料的,经检查认定属实的,每件补贴100元。
5.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村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各级优秀人民调解员及调解能手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组织实施
1.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各司法所负责。坚持调解一件认定一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
2.先进调委会、优秀调解员和调解能手的评选、推荐由县司法局组织考核,报县政府审批。
3.补贴和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按考评结果每半年发放一次。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五、考核办法
1.考核方式
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由县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到各乡镇对司法所汇总申报上来的本乡镇各调委会符合条件的调解案件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查阅案卷材料),并随机抽取10%的案件,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进行抽查。
2.补贴认定
对乡镇调委会受理的调解成功、登记在册,有书面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书面调解协议,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履行完备的民间纠纷案件予以确认,按相应标准发放补贴。
3.责任追究
凡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发现一件即扣除该调委会所有案件补贴。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本办法自2011年8月起施行。
附:
1.辽阳县人民调解书面协议调解结案案件补贴申报表(略)
2.辽阳县人民调解重大疑难或群众性调解案件补贴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