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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

来源:中国经济网-四川频道 作者:蒋福云 发布时间:2014-3-4 2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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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官方调解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基层人民调解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调解,轻社会评价。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调解之根本,也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首要任务。不可否认,每一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化解社会矛盾只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之一,而不是调解工作的全部。特别是在各种社会矛盾呈集中化、突发化、尖锐化、复杂化的新时期,调解还应该承担着另一重社会功能:即案件对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及社会对案件质量的总体评价和认同。而这恰好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短板之一。 
 
二是重结论,轻调解质量。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也是人民调解得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实际中,部分调解人员因为怕麻烦,为“节约时间”,不搞调查研究、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不采纳他人合理化建议,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盲目下结论,方法简单而粗暴,其结果可想而知。因调处方法不当、当事人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而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重个案,轻经验提炼。任何一起矛盾既有他的特殊性,也有其共性。只有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个案中总结和提炼经验,才能更好为处置其他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化解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妥善、高效处置各类矛盾纠纷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之根本,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预防和减少矛盾激化,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是必由之路。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是指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在群众代表的共同参与下,对矛盾纠纷进行民主评议,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制度。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置于群众的民主监督下,对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何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化解纠纷、引导舆论、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评议主体“三性”原则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导性原则。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包括镇<街道>大调解中心、村(居委)人民调委会)是群众民主评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群众民主评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这是保证群众民主评议工作不走样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群众民主评议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根本保障。 
 
(二)群众代表的主体性原则。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从本质上看,属于基层民主自治的范畴。要充分发挥群众评议的作用,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敢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敢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乐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不断修正工作方法,更好的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添力。 
 
(三)群众代表的能动性原则。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借鉴。群众代表评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群众代表的能动作用,如果不能充分调动群众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好的制度设计都将是徒劳。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应想方设法引导和调动群众代表的主观能动性,解决其后顾之忧,善于借智、借力,推进群众代表评议工作取得实效,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二、群众评议代表的确定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除调解组织人员外,还应包括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辖区内威望高和群众基础好的长者、村(居)民代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等人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总的来说,在确定群众评议代表的组成时,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一)群众评议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代表性是指群众代表应是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表,能够反映社会各个层面的真实声音。因此,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注意代表的代表性,选取出的代表应广泛涵盖社会各群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群众评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时不会偏离方向,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二)群众评议代表必须有正义感,敢于坚持原则。这是群众代表最根本的条件。在基层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过程中,特别是在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议时,如果缺乏正义感,不敢坚持原则,难免不会出现“墙头草”、“做好人”等情况,使评议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实在在的效果,反而容易激起群众或纠纷当事人的反感,甚至激化矛盾,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三)群众评议代表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群众评议代表在具体评价每一起矛盾纠纷时,必然要涉及到相应的法律知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可能缺少法律的支持,或者无法说到“点子”上,其意见或建议也无法得到别人的认同。如果语言表达不畅或思维不清,即使你有充足的理由,但往往因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往往说了一大篇,但无法切中“要害”,可能让他人听得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以然,效果可能不尽人意。 
 
三、评议范围 
 
群众评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应着重围绕矛盾纠纷可能产生的社会评价、纠纷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当事人对调解结论能否接受、案件处理对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等方面进行评议。但是,评议不代表调解,也不是所有矛盾纠纷的必经之路。而且基层人力有限,按照效果最大化的原则,基层人民调解评议工作应有所侧重,评议的范围应是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引发其他不稳定隐患的案件,以及当事人认为调解结果显失公平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 
 
四、评议程序 
 
评议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关键一环。因此,评议工作应紧紧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进行。 
 
(一)准备环节。群众代表在评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时,必须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工作除了听取调解组织关于纠纷处置的情况介绍、查阅案卷卷宗和有关证据材料外,认为相关证据欠缺的,还应继续收集、整理与纠纷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群众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态度。 
 
(二)评议环节。评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一位参与评议的群众代表,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就纠纷的处理的各环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就做出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给与答复和解释,接受群众代表的质询和辨析,从而使纠纷更接近真相、更合理合法、更利于群众及纠纷当事人接受。 
 
(三)评议形式。评议一般应采取公开形式进行,除了群众代表参与评议外,还应允许其他群众以及纠纷当事人参与评议全过程。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达到“评议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利于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透明度,使群众和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可有效预防矛盾升级和激化;有利于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缠访、闹访事件的发生。 
 
(四)评议结果的运用。评议结果不等于调解结果,也不是对调解结论的简单肯定与否定,它仅仅是为调解组织和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种借鉴和参考。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是创新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虽然目前尚无经验可循,但只要我们善于去实践、去探索、去总结,必将成为人民调解的有益补充,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新机制。(蒋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