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调解大有可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4-8-18 16:50:35
中国具有发展职业调解的文化土壤;社会对职业调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职业调解提供了发展机遇;强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和发达的调解事业为职业调解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如果抓住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好时机,抓住职业调解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国的职业调解就大有可为。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解纷方式的多样化,“职业调解”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对象,也逐渐走进了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之中。职业调解的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在相对稳定与和平发展环境中开始重新反思法治与社会治理的规律。上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纷纷意识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着诉讼无法替代的作用,进而ADR运动逐步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和全球发展趋势。除社区调解的发展之外,世界范围各种专业背景下的调解制度也发展起来,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职业调解机构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壮大。例如,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性质纠纷解决机构,在全美24个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拥有270多名全职的专业调解员。二是职业调解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宽广。世界范围内职业调解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商事、破产、集团诉讼、建筑工程、金融证券、医疗纠纷、保险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产品质量、国际贸易等诸多专业领域。三是职业调解员的执业规范越来越严格。许多国家制定了较高的调解员职业道德标准以及行为规范。例如,《美国调解员行为示范规范》、《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调解示范程序规则》、《欧洲调解员行为准则》等,均详细规定了调解员职业道德、调解员资质、调解基本原则、调解过程、调解结果以及调解费用等内容,对职业调解提出较高的执业要求。四是职业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和培训越来越专业。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和专业培训。保加利亚司法部对全国调解员进行官方资质认证,纳入统一的调解员名册。法国于2003年设置了国家家事调解文凭,获得该调解文凭必须经过超过500小时的调解培训。
在各国的职业调解壮大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职业调解目前状况如何呢?中国有没有培育“职业调解”的土壤和环境呢?
中国具有发展职业调解的文化土壤。具有悠久历史的追求,和谐的文化传统不仅培育了家喻户晓的人民调解,也把调解精神带到了现代生活的各个角落。社区有调解,单位有调解,法院有调解,行业有调解……由于各个领域中对调解的形式、规则、主体等有不同要求,职业调解也便应运而生了。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在产业行业领域中,职业调解已崭露头角。例如,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于1987年就成立了调解中心,并在全国设立42家调解机构,调解领域涉及方方面面。
当代中国社会对职业调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诉讼已不再是解决各种纠纷的“万金油”。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不同特点的解纷方式解决。对于专业性强、影响面大、解决难度大、行业规则复杂、当事人要求高的纠纷来说,纠纷当事人更希望能有专业化、规范化、受过专门训练、有职业背景的调解员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而普通的社区调解机制恐怕难以适应解纷的要求。2006年以来各地仲裁委下设了调解中心,各行业协会也纷纷设立调解中心,如会计师、医师、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建筑装修、化工、旅游等行业协会均设立了专业的调解组织。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职业调解提供了发展机遇。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需要建立大量自治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这其中当然也应当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职业调解组织的一席之地。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专业性调解组织2600多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2500多个。
强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和发达的调解事业为职业调解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人民调解事业已经有60多年历史,发展了480多万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虽然这些调解员并不等同于职业调解员,但雄厚的人才储备为我国职业调解队伍的形成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在这一大背景下,各种职业调解组织可以在现行基础上进行提高、升华,逐步建立职业调解的一整套能力标准,将调解工作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人民调解可以包打天下,也不能把职业调解当做西方国家的专利而在中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阳春白雪”。尽管目前我国职业调解存在规模化程度不够普及、调解力量整合不利、发展不够平衡、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缺乏法律保障等诸多问题,但我们应当看到职业调解在中国光明的未来。
当然,要让职业调解在当前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有所发展,还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一是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职业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政治待遇和法律地位,通过改革和新型政策为职业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支持,通过法律对职业调解给予司法保障;二是把调解作为一个职业对待,特别是把职业调解员当做一个职业群体进行管理,吸引优秀人才,建立符合职业调解特点的管理模式;三是引导不同性质的纠纷走不同的解纷渠道,引导职业调解组织解决那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四是建立高标准的专业化的职业调解员队伍,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约束职业调解员的行为,并以职业培训、资质认证、续职认证、名册制度等具体管理方式,保障调解员的素质;五是探索推行职业调解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方式,通过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六是在条件成熟时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商业调解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为职业调解组织提供法律保障。
如果我们能抓住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好时机,抓住职业调解发展的关键问题,那么,中国的职业调解将大有可为。
(龙 飞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